光靠禁酒令不行

2018-02-0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商务部近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这其实也是一个重复的立法.我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饮酒的历史和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人们都认为喝酒可以驱寒.活血,有利关节.假若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浸淫在“酒”中,现在要对部分群体“禁”绝,何其难哉.一个法条,如果没有群众基础,即使投入再大的成本,也无济于

商务部近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

这其实也是一个重复的立法。我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饮酒的历史和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人们都认为喝酒可以驱寒、活血,有利关节。假若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浸淫在“酒”中,现在要对部分群体“禁”绝,何其难哉。一个法条,如果没有群众基础,即使投入再大的成本,也无济于事。

我国过去也有禁酒,甚至是全民禁酒,而且禁酒的历史,几乎与喝酒的历史一样悠久。周灭商后,鉴于商纣酒色误国,周颁布了严厉的禁酒令:《酒诰》,不仅没有禁绝,反而发扬光大起来。之后汉、隋、唐、宋、元及至明清,也莫不如此,汉武帝颁布律令说“严禁群饮”,到最后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即使立法者的本意再好,,如果没有设法取得群众的认同,就会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对未成年人禁酒,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和卖酒者之间责任,更是社会全体公民的责任。要培养禁酒令的群众基础,让民众意识到禁酒责任的存在,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教育。

在国外,禁酒教育一般都是“从娃娃抓起”。就拿瑞典来说吧,早在1982年,瑞典政府就明文规定,在中小学进行有关酗酒及其危害的教育。此外,瑞典的一些民间禁酒组织及儿童青少年的“禁酒俱乐部”也积极配合政府的行动,到后来,还发展成了“瑞典禁酒教育委员会”。他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还专门为教师安排训练课程,出版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对青少年的禁酒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