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第1案审结:丈夫无需承担前妻2千万债务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
18日上午,宁乡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周女士自行欠债2000多万,债权人起诉周女士及其丈夫,因债权人不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故判决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
据悉,这是宁乡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2017年7月,长沙的林先生和父母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这才知道妻子周女士在外负债高达2000万元。林先生追问此事后,周女士提出离婚。这么多的债务谁来还?周女士还不上,林先生觉得与他无关,债权人将两人诉至法院。
1月18日上午,宁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审结了这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先生对其前妻周女士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林先生的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先生父母承担。不知何时起,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
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债,林先生及其父母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当林先生追问周女士,周女士提出了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
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