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跨国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 维持主犯死刑判决
1月26日,“2011·6·8”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二审宣判。
“2011·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涉案24人(女性18名),其中越南籍2人(一审确认1人,二审期间通过中越双方外交部门再确认1 人),自称越南籍7人,中国籍15人。拐卖儿童数量22人,跨中越两国多个省区。
2014年5月16日,这宗震惊全国的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一审宣判后,黄清恒、阮氏雪贞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同年8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在防城港中级法院开庭二审该案。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清恒在得知中国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自2010年起,黄清恒和被告人黄曼丽、阮氏军等人逐渐组织了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防城港下辖的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婴儿卖出后,所得赃款由阮氏军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黄清恒和黄曼丽等平均分配,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得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被告人也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二审期间,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通过外交部门核查,确认被告人阮氏雪贞为越南籍,犯罪时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原判对阮氏雪贞的量刑过重,应予纠正,刑期由十年改为八年。二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其他判决事项。
二审法院认为,黄清恒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属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阮氏雪贞犯罪时是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阮氏雪贞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等23人的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