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案件 从惠阳于德水案案判决看到的

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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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这是惠阳于德水案判决说理部分中的一句话,也是我第一次看到把道德评价作为量刑依据并明确写在判

“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这是惠阳于德水案判决说理部分中的一句话,也是我第一次看到把道德评价作为量刑依据并明确写在判决书中,给我很是震撼,原来在我国判决书也可以这样写!

记得在上法理课的时候,老师曾给我们介绍过一个案例: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

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

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

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当时就觉得好有温情的判决啊!继续对判例法的灵活推崇备至。在看到惠阳于德水案判决书后,我似乎也嗅到的同样的温情,原来成文法系国家的审判也可以如此灵活。我一直认为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在我国审判实务中只能机械呆板的适用刑法,现在看来,所谓的机械呆板,不是刑法的机械呆板,而是自己在适用刑法时的机械呆板,是自己的法学理论功底太单薄,不足以支撑对我国刑法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解释适用,最终把自己局限为一个“法条人”。

忽然想起张明楷老师的一句话:“所谓的刑法缺陷,大体上都是解释出来的,而不是刑法本身存在的。” 一直以来我对这句话是持怀疑态度的,现在看来,这句话是对的。从“法条人”到“法律人”的道路还很漫长,慢慢走吧!

(供稿单位:梁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瞿庆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