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昧扯蛋!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危害要少?
清华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一语即出,舆论哗然,网上一片骂声,以致该法学教授发出“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的感慨,似乎网友们之所以不同意他的观点,是因为“无知”网友们都是草根水平,和他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教授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夏虫不可以语冰”所以“道不同不相与为谋”。不懂各位是怎么看的,反正小编是完全不赞成这位教授的观点。
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少年李某某的新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称,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加之此前两位新律师向媒体表示,要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一时间,该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发酵。
16日,一名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以下为微博原文:
@易延友: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微博热议:
@宦卿世界: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做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此案只能以罪罚相适应来讨论,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规定。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FTD-TT:呵呵,请问危害大小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就你这种人还当博导?你教的好学生吗?
@一十一为王:完了,彻底完了,中国的教育怎么会走到牲畜一样的水平,人性甚至还不如畜性。
@包炬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三六九等么,居然公然能说出此等歧视话语杨和平导演:完全是个法盲,幼稚,无知。就这样的人还混进清华当叫兽?这个国家怎么啦?!
@热情洋溢的老头:你太缺德了!
李天一案虽然已定论,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却怪论不断。其中之一,”强奸有身份的人不是罪“。在传出被轮流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陪酒女时,虽令人震惊,但有更令人震惊的是:原告要求律师以轮奸的是陪酒女,为当事人李某做无罪辩护。从律师职业操守来说,无罪辩护本也无可厚非,但引来激烈吐槽的不是无罪辩护的正确与否,而是轮奸这一行为的谬论:轮奸有身份的人不是轮奸。这里当事人的身份是陪酒女,轮奸的是身份,所以李某无罪。
在有点常识的他人看来,不管李天一原告系陪酒女还是其他什么职业,只要违背个人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的意义上都属于强奸,毕竟,法律需要定性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难道,陪酒女就应该被强奸?还是陪酒女被强奸就理所应当。陪酒女难道就不是人,就不该得到保护,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