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于欢案二审改判:防卫过当 遭判刑5年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诉人于欢的父母于西明、苏银霞两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苏银霞先后偿还184.8万元。其间,因于、苏未如约还款,吴学占、赵荣荣指使他人采取在苏银霞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强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债。2016年4月14日16时后,赵荣荣先后纠集郭彦刚、杜志浩等十余人到苏银霞公司讨债。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在该公司接待室内以辱骂、弹烟头、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苏银霞,并以拍打面颊、揪抓头发、按压肩部等肢体动作侵犯于欢人身权利。当日22时22分,杜志浩等人阻拦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的于欢、苏银霞,并采取卡于欢项部等方式,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致杜志浩死亡,郭彦刚、严建军重伤,程学贺轻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等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持刀刺伤4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以及参与讨债的杜建岗作为证人,就与案件相关的诸多细节,以及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出庭作证。各方就高息借款、前期违法讨债,案发当天违法讨债,民警处警,持刀捅刺、到医院救治等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显示,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晚上,讨债人员采取跟随、盯守、扰乱秩序、侮辱等方式非法讨债。源大公司员工报警,民警赶到接待室了解情况,警告讨债人员不准打架,后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于欢、苏银霞欲出接待室被阻拦,随后发生捅刺事件。法庭上还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相关视频。
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焦点是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检察员认为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及辩护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经过一天的庭审,参加诉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于欢案相关人员调查结果公布
5月26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前一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冠县纪委等部门在同一天公布了于欢案有关当事人和处警民警调查处理情况。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聊城市公安局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同时,苏银霞、于家乐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查处。经查,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投资民众50余人。目前,两起案件均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