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多条民法草案 虚拟财产列入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起到11月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
会议中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共十一章202条,较一审稿新增16条。
新增内容如“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同时,在法人制度方面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此外,在监护人资格等方面也有所改动。
针对此前争议较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的问题,此次二审稿中并未作修改,发回重新研究。
在草案二审稿民事权利一章,新增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严重。
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表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信息对个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信息成为人拥有的重要权益。信息如果被不正当的采集或利用,会对人的权益产生损害。作为对公民和法人权益的基本立法,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肯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加强对信息的保护,以及为以后立法提供法律依据,都非常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意、不敢公开寻求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更好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审稿新增加了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赵旭东说,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现行民法中规定的时间较短,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仅为1年,性侵行为属于人身侵权行为。他说,改变起算时间,更多地考虑了受害人行使权利的需要,未成年人有时对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没有清醒的认识。同时,因为性侵行为的特殊性,当事人有时不愿意在当时被外人所知。
此前,草案规定,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等业内人士以为,建立监护资历康复的准则危险很大,实践中“确有悔改”难以证实,且康复监护资历会损坏现已构成的新的监护次序。
但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审稿对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此项制度仅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新增规定,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监护资历的康复,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至于是不是能康复,还要看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不是确有悔改;被监护人(既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承受。
此前,在草案一审稿中,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规定。其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也作了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还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数据信息”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所引发的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导致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为了维护我国广大网民及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对当前虚拟财产进行民法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单列为第124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多名委员反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苏泽林委员表示,不满6岁不允许上学,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他建议回到民法通则“十周岁”的写法。但二审稿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规定仍为“六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解释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对草案这一规定暂不修改,继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