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幼师将孩子甩床上获刑 事件始末细节回顾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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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组织幼儿园的孩子们进行活动时,湖北大冶市一名女子因班上孩子不听话,将其训斥一番后还将孩子提起甩到床上,结果把孩子撞成了轻伤二级.案发后,她主动投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判决书,10月24日,该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此前,涉事幼儿园和王某还赔付了孩子23万余元.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大冶市金湖某幼儿园组织该园大(一)班幼儿进行活动,该班幼儿陈陈(化名)在活动中未听从安排.当天上午11时许,王某将陈

在组织幼儿园的孩子们进行活动时,湖北大冶市一名女子因班上孩子不听话,将其训斥一番后还将孩子提起甩到床上,结果把孩子撞成了轻伤二级。案发后,她主动投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判决书,10月24日,该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此前,涉事幼儿园和王某还赔付了孩子23万余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大冶市金湖某幼儿园组织该园大(一)班幼儿进行活动,该班幼儿陈陈(化名)在活动中未听从安排。当天上午11时许,王某将陈陈拉到幼儿卧室内训斥,并用手抓住陈陈的双肩,将其提起后甩到床上,结果,陈陈的左大腿撞上床沿受伤。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显示,陈陈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判决书显示,王某,女,198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庭上,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系过失造成被害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辩解称系过失造成被害人受伤,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