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案今终审宣判 辩护律师称无罪理由充分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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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鹏不服上诉.2017年11月6日,王鹏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庭审持续了将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均列出多组新证据,对该案程序.证据.定性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其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鹏不服上诉。

2017年11月6日,王鹏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庭审持续了将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均列出多组新证据,对该案程序、证据、定性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其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未当庭宣判。

因本案不能在2018年1月13日前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二审的期限。深圳中院收到上级法院的书面决定,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同意本案的审限截至2018年4月13日。

近日,王鹏辩护律师徐昕和斯伟江接到深圳中院电话通知,案件将于3月30日下午进行二审宣判。

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家养和野生动物混在一起,不符合我国参与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公约实行分级保护,将野生动物分为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驯养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都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不分等级。而国际公约是分级保护,尤其是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是可以买卖的。我国香港、台湾等作为公约的参与地区,都是严格按照公约来保护,而不是超公约保护,”斯伟江说,本案涉及的鹦鹉都是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按照公约精神,不应该禁止买卖,因此也不应该构成犯罪。

徐昕则表示,王鹏无罪理由十分充分,对于即将到来的判决,既不悲观,也不乐观。

在将近三万字的辩护词中,他详细而具体地列了8大理由: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动物案件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无法确定是否与王鹏有关

3.作为定案关键的鉴定意见,明显违法,不能采信

4.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5.认定45只鹦鹉“待售”,证据不足

6.王鹏没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故意,且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

7.王鹏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未侵害本罪所保护的法益

8.司法裁判应当实现法、理、情的统一,不应机械套用

由于当前的法治情况,徐昕表示,不敢奢望能够作出无罪判决。但从辩护人和家属的角度出发,他最大的希望是王鹏能够早日回家,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