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被盗刷银行全赔 只因女子做了这样机智的事
去年10月11日,有媒体发布了这样一条报道盗刷团伙派人卧底饭店当服务员,从一位南京市民银行卡上盗刷254万。
记者获悉,该市民起诉发卡银行,以银行未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发卡行赔偿损失254万余元。日前,南京秦淮法院一审支持了该市民的诉请,判决银行全额赔偿254万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6年8月26日0:19至0:22,南京市民季女士陆续收到某银行发送的短信4条,告知其银行借记卡账户发生消费四次,每次消费金额分别为99万元、99.99万元、49.999万元、5.4万元,合计2543890元。
为确定这些短信的真伪,季女士赶紧查询了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发现这些交易确实发生过了,自己卡里200多万的巨额现金,只剩下800余元。万分焦急的季女士立即致电银行进行交涉,并报了警。
此时,睡意全无的季女士认为应当在第一时间当面将此事向警察讲清楚,并匆忙赶往大光路派出所。为保险起见,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季女士还从路边一银行取款机取了100元钱,以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这张卡始终在我本人手上,而且案发时我在家睡觉,根本不可能进行这四笔交易消费。”季女士告诉民警。
就在警方紧张抓捕嫌疑人的同时,季女士也将借记卡的发卡行告到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季女士认为,自己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5438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季女士告银行到底有没有道理?毕竟在饭店刷卡消费的是季女士本人,和银行似乎没有直接关系。
对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卡片信息及密码是从季女士处泄露的,其账户被盗并非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或ATM机等风险防范范围之内,不应无限放大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完全忽视季女士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的卡片信息及密码的保护义务;无论银行的系统及技术手段有多完善,都无法避免因季女士自己将卡片交由别人而导致的卡片信息泄露,且案涉卡片是凭密码消费,密码只有季女士知晓,也是卡片的最后一道保护措施,但季女士对密码疏于保护,可见季女士本身有重大过错。此案是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行处理。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应确保储户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卡内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