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数百公职人员侵占村级分红573万元
浙江玉环县数百公职人员侵占村级分红573万元
截至8月底,玉环共有557名公职人员清退在村级分红款564万元,并全部交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8名公职人员因生病或家庭困难一时无法清退,已做出书面承诺一年内清退。基层干群建议,宜在全国范围内对此开展专项清查。
公职人员“领完工资拿分红”,双身份双收入遭质疑
玉环是浙东南一个经济发达的海岛县。垟青社区位于玉环县老城区,原垟青村土地出让后盖成了写字楼、店铺,后成立的垟青经济合作社负责管理经营这些资产,每年的租金收入有800多万元,去年发放分红680万元。
合作社主任张兴夫说,合作社从2005年开始面向在册的707名社员进行分红,但到2012年,分红人数已达到1400人左右,几乎翻了一倍。增加人员包括户籍已迁出的公职人员及出嫁女、亡故人员等。其中,领取村集体经济分红的公职人员有197人,涉及县级机关、教育、卫生、金融、电力等多家单位。
2012年,社区表决决定对164名外嫁女给予2.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令这部分群体十分不满。一名外嫁女说:“公务员甚至二代,拿着国家的工资还能分村里的钱,我们从小在村里长大却被取消分红,这太不公平!”
玉环县委书记张加波表示,公职人员参与村级分红,其本质是与民争利的表现,违反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原则,损害了群众利益,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予以制止。
今年3月初,玉环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牵头,县纪委、组织、民政、人力社保、农业等部门参与开展了对公职人员参与村级分红的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统计,玉环县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公职人员共620人,分红涉及总金额1400多万元,其中分红最多的一名公职人员,分红达8.7万元(东门经济合作社),共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6个。
2014年5月30日,玉环县委发布了《关于公职人员不得享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享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得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取资金、资产、资源(包括股权、现金、物资等)。
同时,对公职人员已经在村里享受的分红,玉环县既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和玉环的实际情况,又考虑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决定将公职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分红款收回交还给村里。据统计,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红的公职人员共527人,总金额约573万元,共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4个,涉及单位71个。
查清公职人员“啃农”背景,全面排摸阳光处置
“村里给官员发了这笔钱,村里搞个项目、村干部办点私事找他帮忙肯定要给面子”,垟青社区一位赵姓老人说,村干部和领钱的公务员都心照不宣,“啃”的是老百姓的钱袋子。玉环县纪检部门也发现,这期间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在清退过程中,玉环县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挂帅,“一把手”负总责。涉及县管干部参与分红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清退;其他干部职工由单位分管人事或纪检工作的领导负责清退。
卫生系统是清退的大户,共有80多位。玉环县卫生局副局长江洪介绍说,为准确把握情况,县级部门、镇乡(街道)机关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两个层面分别独立排摸,结果互相印证,并要求相关领导签字保证。清理过程中,要求相关村将收回的款项清单及时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
玉环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纪委书记徐金女说,经排查,他们医院有43人需上交村级分红所得。经过动员,10天内就有34人上交。这项工作并没有当初设想的阻力那么大,绝大多数员工都比较配合。
“接到通知第二天我就把1600元分红上交了。”医院采购中心员工小潘说,他所在的村每年给他有500元分红,都是父母在帮着领,直到领导找他谈话,才知道这个钱不应该拿。
“清退的难点是离退休人员和在外地工作的公职人员。”玉环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正风肃纪组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王新华说,对公职人员不主动退款的,由部门党委(党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拒不退款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并强制收回。同时,对在规定时限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追缴享受的分红款。
基层建议全面排查公职人员“与农争利”现象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推进、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原因,村级分红在部分地区农村较为普遍,这些资金处置不好,极易引发干群矛盾。此前,浙江、广东、河南等多地已发现此类现象,并明令禁止公职人员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而玉环的做法是在禁止的基础上,对已取得的分红进行清退。从实践过程看,清退工作较为顺利,更赢得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据介绍,清理公职人员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有法理上的依据。王新华表示,将2011年后享受的分红款项收回,其主要依据是2010年2月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第二条第五款:(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七条第五款:(禁止)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基层干部群众建议,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宜及早对公职人员参与村集体经济分红开展专项排摸清查,树立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形象,并为今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