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患艾滋未告知 丈夫告婚检机构为何败诉
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丈夫发现妻子早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但当地法院判决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经调查女方在婚前已得知自己有艾滋病,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在婚前告知丈夫,此外,艾滋病并非我国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是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结婚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