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学东房价 丁学东副部长在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在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有关政策的过程中,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有关司局要积极配合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若干意见》发布后,财政部立即着手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两个文件,并于8月14日至15日召开了10个省份20个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地方财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下面,我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谈几点意见。
一、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
(一)深入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金,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二)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积极参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参与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避免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重复交叉;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将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其出售收入也要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二、要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一)指导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指导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时,首先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三)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若干意见》规定,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帮助、支持、鼓励和引导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财政原则上也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将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三、要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政策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将尽快公布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公布免收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
(三)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市县人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政策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四、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