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讹人事件 女大学生扶起老太反被诬陷撞人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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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港媒称,安徽女大学生声称扶老人被要求担责陷入罗生门.学生小袁说,当时听到老人在后面呼救时,骑着自行车的自己和老人还有一段距离,但老人家属却称小袁在医院里道歉说“不小心碰到”,并质疑为什么对方声称没有撞倒老人,却要垫付医疗费.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9月11日报道,小袁所在的淮南师范学院表示,已经找到两名目击者,校方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实真相. 9月10日晚,声称目睹事件发生的微博用户“任梵童”发表文章,描述了事情经过. “任梵童”称,9月8日上午,和室友去师院吃饭,当时和小袁相对而行,清楚地

港媒称,安徽女大学生声称扶老人被要求担责陷入罗生门。学生小袁说,当时听到老人在后面呼救时,骑着自行车的自己和老人还有一段距离,但老人家属却称小袁在医院里道歉说“不小心碰到”,并质疑为什么对方声称没有撞倒老人,却要垫付医疗费。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9月11日报道,小袁所在的淮南师范学院表示,已经找到两名目击者,校方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实真相。

9月10日晚,声称目睹事件发生的微博用户“任梵童”发表文章,描述了事情经过。 “任梵童”称,9月8日上午,和室友去师院吃饭,当时和小袁相对而行,清楚地看到老人在事故前走路就是一崴一崴的,而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经过时,“也不知道是怎么老太就倒地了”。

“任梵童”称,当时能看到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过去时,两人之间是有距离的,而且那个距离不足以撞倒老太。之后“任梵童”上前查看,发现老太腿抽筋,但没有看到有擦伤之类的。其和小袁为老太揉腿,恢复正常之后,就问老太哪里疼,但对方一直讲不知道。

报道称,根据目击者公布的现场照片,当时老人坐在地上,穿蓝衣服的女学生的自行车停在了离老人不远的地方,女学生扶住了老人的背部查看情况。

小袁说,当时觉得老人的腿肯定受伤了,就按着她的腿让她别动,然后一名中年妇女感到,自称是老人的儿媳妇,对方不让小袁离开,还让她一同去医院。之后医生说老人的腿部可能骨折,老人的儿媳妇带钱不够,小袁的同学就垫付了2000元,而小袁的学生证也被对方拿走了。

至于摔倒的老人,问及受伤原因时,对方迷迷糊糊地回答说“被自行车带倒的”。老人家属表示,事情有很多疑点,第一是小袁当时为什么陪母亲去医院,同学还垫付了医疗费,“如果不是她撞的,她和同学会这样做吗?”第二是学生在医院的时候还道歉,说是她不小心碰到的,“为什么回到学校之后马上就变了呢?”

家属坦言,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就是小袁撞的,希望民警能尽快还原事情真相。如果证明不是学生撞的,会带着礼品对她表示感谢。

但小袁表示,如果是自行车碰到老人,自己当时的自行车肯定会有感觉,但当时一点感觉都没有。她表示,自己陪老人去医院是因为家属要求她一起去,而且看老人伤得较重,就喊同学一起帮忙。 “我明明是在做好事,怎么还赖上我了呢?”

民警表示,事发现场刚好是死角,监控摄像头没有录到画面,目前还没有办法确认老人是如何受伤的。淮南警方表示,事件仍在调查中。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但要认真观察老人的情况,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然后再进行早期处置。根据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医疗专业人士。

根据社会现实,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参考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举证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证。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寻求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 只有信息完全,事件的真相才可以完全还原,救助者才能摆脱遭遇被诬告的可能。

除了寻求人证外,还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发生的现场,周围有无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也可以当做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只有这样,救助者在除了自己举手之劳之外不会有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对称,被救助者也无法将责任转嫁给救助者。

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负担原则。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应该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将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导致加害人没有过错或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求得部分赔偿,从而使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大打折扣。因此,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 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

拒绝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让被救者承担举证不明导致的败诉后果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