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案开庭审判 49人获刑瑞海董事长判死缓
北京时间11月9日,“8.12”天津港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27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直接责任人在法庭手里。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法院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和股份代持人,此次也被法院追责判刑。瑞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多次签字,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管不问,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已经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此次系列案件审判中,所涉政府官员全部被判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所涉受贿官员被依法严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于学伟等人为达到经营港口危险化学品牟利的目的,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送钱、送购物卡、送提货单等,行贿总额共计人民币15.75万元。
通过行贿和打高尔夫球等手段的拉拢,于学伟等人以非正常渠道递交请示材料,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获得多个与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批复,瑞海公司以此作为经营港口危险化学品的临时许可,非法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
法院一审判决,李志刚、冯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在瑞海公司“层层通关”、违规取得相关资质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审中,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审。
据了解,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劳务费5万元,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中滨安评公司为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堆场改造项目的安全评测和验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且明知瑞海公司存在选址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购买防爆叉车等安全问题,仍出具了虚假安全验收报告,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