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泰峰法制 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加强法制建设推动人口发展
第二,法律引导,分类实施。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因此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比如生育政策的设计,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宏观指导,也照顾了人民群众的生育意愿,并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实行多元化的生育政策,适应了中国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差异较大的国情。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也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第四、国家指导,群众参与。
中国特色人口发展道路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将人口发展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战略;另一方面又兼顾国家长远利益和群众眼前利益,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国情国策教育和普法教育,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和法制意识提高;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体地位,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协会等公民社会建设,政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立足国情,改革创新。
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既立足国情,总结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又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强调综合治理,推动各部门、团体、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特别重视利用利益导向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大人口观”加强法制建设,推动人口发展。
我国已经进入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人口发展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今后十几年,我国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每年净增人口800万左右;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人口问题不仅自身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而且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密切相关。
面对这个复杂局面,要适应人口发展的需要、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这不但是为人口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更是责任政府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贯穿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要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就必须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来调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通过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理论形态进一步转化为制度和法律要求,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
依法治国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新特点。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只有经济的发展而没有社会的进步,就不是全面的发展。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提高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这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法治的发展,没有社会的法治化,很难实现真正意义的发展。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人口发展还可以主要通过政策调控和行政管制的方式来进行,还可以与法治保持某种不平衡状态的话,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口发展已经越来越要求法治发展与之相适应。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把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摆在更加重要和迫切的位置。
没有社会的法治化,人的全面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贯穿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来维护、保证和促进。
(一)在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中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事事处处为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着想,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这也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高理念。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
在人口发展领域推进法制建设工作,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在人口发展领域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在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利益至上的基本精神,一切权力的行使都要服从人民利益,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大人口”的法律体系,要实现立法思路的转变:从关注调控人口数量,转向更加关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包括人口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安全等问题;从关注出生人口,转向同时关注全人口;从关注人的生育周期,转向同时关注人的生命周期全过程;从单纯强调个人责任,转向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个人发展和人文关怀;调控方式上,从关注管理和控制,转向注重引导和选择,运用经济调节,利益导向,引导个体行为“自由而负责任地”朝着有利于民族也有利于个人的方向选择。
(二)在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中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做到统筹兼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的人口发展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全局来思考和把握人口发展的进程。
因此,我们在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工作中,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毫无疑问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包含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之中。我们要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看待和推进人口发展领域中的法制建设工作,致力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人口发展进程,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因此人口发展的法制建设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必须适应并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人口作为一个系统,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也是互动、影响关系,一方面没有人,社会和经济发展就无创造力;另一方面,人口发展依赖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条件。
我国的人口发展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期这一基本的国情。 因此,在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都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
对目前人口发展现状有科学判断,对未来发展趋势及相关因素有合理的评估,对人口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准确把握;对于现有人口问题,哪些是需要法律手段解决的,哪些是能够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解决的,要从实际出发来考虑。
比如,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实现人口的有序流动与合理分布。特别要考虑到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这是我们制定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前提条件。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不能脱离我国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不能脱离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
不能搞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浪漫主义。人口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既是积极的,又须是渐进的、平稳的、可持续的道路,要考虑制度实施的成本,操之过急或矫枉过正的做法都是违反规律的,不仅影响人口发展的平稳,甚至也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在人口领域的法制建设中,要认真协调有关人口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与有关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之间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如,按人头分配的征地补偿等政策,即使缴清超生孩子的社会抚养费还大有盈余,使百姓认为还是“多生孩子多受益,少生孩子吃大亏”。因此,相关制度设计应协调兼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共赢”。
在人口发展领域的法制建设中,还要认识到,中国的国情决定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性将是长期存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要予以保护,要给具有先发优势的地方留有充分发展空间;同时,对于某些问题,可以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规避已经预见的负面影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