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诚家资产返还案 【尹成林律师】:袁诚家百亿资产涉黑案
【尹成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心得 ---一招制胜的辩论技巧(一)--- 这篇文章是我所尹成林律师近期在常德律协组织的一次律师办案经验交流会上的分享,尹律师以案说法,生动活泼,引起了在座的律师同行和企业家代表的好评。
文章较长,我们以文章所涉案例为单元分三期推送给大家,请您耐心关注。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朋友:上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与律师同行一起探讨刑事辩护业务技能技巧,我今天的讲座与其说是讲课,不如说是抛砖引玉。
我抛出的是一块砖,渴望着能带更多的玉回长沙,所以我希望大家多提批评意见. 我今天讲一招制胜的辩论技巧,不单单是指法庭的辩论,也包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 我理解所谓一招制胜,就是当你把法律依据和理由说出来,对方没有反驳的余地。
我一直认为,如果双方还能争来争去,那么一定是双方都还没有说到点子上,只要说到点子上了,就无法反驳了。这里有几个例子。 一、袁诚家涉黑案 今年三月的一天,天空中淅淅沥沥地下着雨,我正在办公室欣赏街景。
突然杨金柱律师打来电话,他问我愿不愿意参与袁诚家涉黑案。我当然知道袁诚家涉黑案,那是一个大案要案,听说涉案金额有100多个亿。 杨律师接着说,愿意的话,我们晚上一起到律师事务所开个会。
那晚我到了杨律师的办公楼,我一般是赶早不赶迟,我到了之后陆陆续续地来了一些律师,其中有几个刑法学博士、还有省刑法学会的副会长。 后来真正的主角出场了,杨金柱进来给我们介绍袁诚家涉黑案, 杨律师的洞口普通话不咋地,但他的演讲绝对是由激情的,并且富有感染力,他说他要组建史上最豪华的律师团,肯定是前无古人,也很有可能是后无来者,前无古人,这我相信,因为中国的律师业即便算上民国才有多少年,但后无来者就很难说。
说着,他拿出了与袁诚家亲属们签订的协议,他兴奋地说,袁诚家被低价变卖的资产,存在辽宁省警察协会账上的现金就有18个亿,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只要将涉黑的罪名拿掉,律师的代理费就有1.
8个亿。 杨律师接着说,要履行这个《委托合同》还有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见不到袁诚家本人,看守所不同意会见,不仅他见不到,在一审时,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律师也没有会见到,看守所的理由都是一样的,袁诚家已经委托了俩名律师,而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二个律师,所以就不允许第三个律师会见。
在这里,看守所说得有根有据,并且理直气壮,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谁要你成为第三者,第三者插足来了,第三者来抢案源!
所以无论你怎么死磕,磕死都不让你会见。 晚上,我回家连夜写了一遍文章。 辽宁省看守所无权剥夺涉黑案 被告人袁诚家选聘律师的权利 1、看守所越俎代庖,审查辩护资格,于法无据【公权力】 被告人袁诚家只能委托两个律师,并且最终委托哪两个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即辩护律师的资格审查问题只有二审法院辽宁省高院有权决定。
法律没有授权看守所有此权限,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2、非法剥夺被告人袁诚家选择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私权利】 法律没有禁止被告人可以选择委托辩护律师,法无禁止即可为。
而看守所阻止杨金柱律师会见,失去自由的袁诚家又如何选择。所以,看守所以已有两个律师为由拒绝杨金柱律师持三证会见,非法剥夺了袁诚家选聘律师的权利。
3、非法剥夺被告人袁诚家的上诉权 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杨金柱律师拿着打印好的上诉状,因看守所拒绝会见,导致袁诚家不能在上诉状上签字,而错过了上诉期。如果有一天,当袁诚家能自由表达意见时,他表示愿意上诉,那么这个责任由谁承担?是看守所值班干警?是所长?是驻所检察官?抑惑是姜彩熠律师? 至于姜彩熠律师带出字条,说袁诚家放弃上诉,那根本不足为信。
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李庄在失去自由时,还写过悔过书,承认自己眨眼睛教唆当事人做伪证。
你信吗? 一言以蔽之,在二审阶段,看守所阻止被告人袁诚家面见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没有法律依据。在一个法制社会,公检法司当然包括看守所在内,都应该依法为规,各司其职,不得越位,越位即是违法。
上诉不加刑,而姜彩熠律师却劝说袁诚家放弃上诉,这符合被告人袁诚家的利益吗?袁诚家的儿子信吗?所以至少应当安排袁诚家的儿子委托的律师会见,兼听则明,以便袁诚家有选择权,也使他儿子放心,全国人民安心。
如果辽宁省看守所的逻辑能够成立,那就是一个恶例,恶例即开,后患无穷。
以后只要谁想搞定那个被告人,就先给他指定两个辩护人,那近亲属就不能再为其聘请辩护律师了。 这篇文章,被《民主与法制》全文引用。 上个月,《民主与法制》主编刘桂林到我们律师楼讲课,我委婉地向他提出,你引用我的文章一分钱的稿费都没有给。
立法建议: 对于失去人身自由的公民法律应当规定只能有其家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所以建议修改《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侦査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査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存在的漏洞及修改的理由: 1、"及时"作为法律用语不精确,易被人钻空子。
而站在侦查机关的立场来说,他最不希望你请律师,至少不要"及时"请律师。 2、"转达的方式"不明确。有些办案机关故意用信件转达,且邮寄的地址或是你二十年前身份证上的地址,总之想方设法让你近亲属收不到,或者越晚收到越好。
而现在信息发达,人人都有手机,所以明确用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即可。如果是短信通知,回复"收到",即认为尽到告知义务; 3、从操作层面考虑,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押,他本人无法委托律师,加上信息闭塞,所以,只能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这也符合实际情况。
这么多漏洞,面对聪明的警察那简直不堪一击。 大家就问了,本人失去人身自由,警察会通知其亲属,亲属可以聘请律师呀。接下来我用第二个案例来为您诠释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