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伟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归还物品必须得到确认
称同学借用自己手机导致丢失17岁男生告状索赔张家民郭儒村马志国
摄影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马志国17岁中专男生小翔用自己两年的压岁钱购买了一个时髦的三星推盖式手机。一天,他和老同学去打台球时,该同学向其借用手机打电话。但当几人打完台球准备离开时,小翔发现自己心爱的手机不见了。
老同学说,已将手机归还给小翔,而小翔称该同学根本未予归还。于是,两个老同学因为丢失手机打起了官司。昨天,在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翔的老同学一次性赔偿小翔2650元。
小翔的这名老同学姓吴,上初中时和小翔同学,后来二人分别考上了其他学校。小翔的父母在开庭后说,2006年2月12日8时许,小翔应吴某之邀,与吴某等人同去王顶堤某台球厅打台球。9时许,他们来到台球厅楼下,这时吴某提出要借小翔花3500元新买的三星手机打个电话。
小翔不愿意借,并以欠费为由推辞。岂料吴某又称自己的手机快没电了,要将自己的卡放在小翔的手机里打电话,并称打几个电话就将手机还给小翔。小翔碍于情面,同意吴某换卡打电话。
进入台球厅后,手机显示来了短信,吴某便持手机到门口打电话,小翔则和别人打台球。其间,吴某又在台球厅里打了几个电话。中午11时许,当小翔向吴某索要手机时,吴某称手机放在了茶几上。然而,茶几上根本没有手机,于是小翔等人同往警方报案。在民警调解时,吴某的家长拒绝进行赔偿。
小翔的父母表示,手机是孩子用两年的压岁钱购买的,吴某借用手机后,本应细心保管,及时归还。由于吴某未尽上述义务,给小翔造成财产损失,显然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法庭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
吴某的父母不同意原告方面的说法。他们说,是小翔给他们的儿子打电话,说去打台球的。三人见面后,小翔为了显摆其手机昂贵,给吴某等人照了相。在台球厅里,吴某需要打电话,但手机没电了,于是借用了小翔的手机。打完电话后,吴某就把手机放在了桌子上,并告知小翔。小翔当时说:你就放在那里吧!
听完被告方面的陈述,原告方坚持认为,手机丢失时,吴某的卡还在手机里,如吴某用完手机应将卡取出。该情节证明,吴某并未交还手机。被告方面对此反驳道,吴某未取出卡是因为有可能还要打电话,但当时确已将手机交还给小翔。
调解成功之后,本案主审法官任继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市民在生活、工作和社交过程中,经常会借用他人物品,希望人们在归还物品时,一定要得到对方的确认,并最好有证人在场,以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