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是根据前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建议而设立的,旨在表扬麦理浩勋爵于一九七一至一九八二年出任香港总督期间,为香港所作出的重大贡献。《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条例》(第1118章)于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制定,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作出规定。该条例第3条订明,基金须以当时的行政长官凭其完全酌情决定权而指示的方式,为香港人的利益予以运用。
二. 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获授权托管基金。至于基金的帐目,则由信托基金及庙宇联合秘书处处理。行政长官并根据该条例第7(2)条的规定,委任审计署署长为基金帐目的审计师。
基金投资
三. 当局根据该条例第5(2)条的规定,委出一个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就基金的投资事宜提供意见。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马照祥先生,以及委员李嘉音女士、陈仲尼先生,JP及高洁莹女士。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获委任为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日常财务管理。
基金拨款
四. 基金自一九八二年成立以来,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已先后拨款资助九十一项计划,总额合共九千六百一十三万港元。其中七十五项计划已经完成和七项计划已经取消。八项计划尚待提交最后帐目,余下一项仍在进行中。
基金帐目
五. 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基金的资本额为50,488,157港元,而基金的累积盈余则为44,652,196港元。截至当日的年度内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收支帐目,现载于附录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