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纪念币支付遭拒 李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30日,李先生来到了北京市某家乐福超市进行购物,共消费了金额62.80元。在付款结账时,他拿出了7枚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普通纪念币(10元/枚),想要用此来支付,但是被收银员拒绝,同时,收银员要求其支付非纪念币。与收银员沟通未果后,李先生支付了70元的现金,找了零钱7.2元。
被拒绝的李先生随后将自己的遭遇拍照上传了朋友圈,讲述了超市不收取纪念币的事实,并配文“超市也不收”。
今天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2月14日,李先生又来到超市进行购物,并再次试图使用纪念币进行支付。庭审中播放了一段李先生购物支付时的视频,视频显示,其使用纪念币支付的行为依然被拒绝。根据购物小票上的信息,最终李先生使用微信支付完成了交易。
两次被超市拒绝的李先生认为超市拒收纪念币的行为妨碍了人民币流通,侵犯公民的货币使用权利,是违法违规行为。于是,李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超市侵犯了我使用法定货币的权利。”李先生当庭表示,“超市应当收取我的纪念币,但是没有收取。我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妨碍法定货币流通,侵犯了我个人的货币使用权。”
同时,李先生表示其手上还有持有很多的纪念币,其想使用但是花不出去。“法律规定纪念币是可以流通的,我去兑换的时候银行也表示可以流通。但是,前几天我去机场买机场大巴车票,也被拒收了。”李先生说道。
超市方认为购物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李先生的诉讼要求,超市方代理人表示,李先生提供的两张小票显示购物行为已经完成,第一张是以现金支付完毕,第二张是微信支付完毕,没有对李先生的购物行为造成任何妨碍和影响。
“家乐福没有不收取人民币,也没有妨碍李先生使用人民币,没有侵犯李先生任何的民事权益。”超市方代理人说道。
而就李先生使用的纪念币而言,超市方代理人认为即便存在某个超市或者商店,在顾客众多,短时间内无法甄别一个顾客支付的纪念币是否和普通货币属性一样、无法区别普通纪念币还是贵金属纪念币、无法甄别是否可以流通时,请顾客使用普通人民币或微信支付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超市方代理人还表示,纪念币是否可以流通,哪些可以流通,甄别是否是假币,残缺和污损人民币如何兑换,哪些已经停止流通不应使用等问题的解决应该是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职责。“普通大众对此有问题不应该找超市和商店,而应该找银行。作为超市商店等经营机构,不应承担甄别货币能力以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超市方代理人说道。
并非所有纪念币都可以流通
那作为零售企业,在结账时是否应该收取纪念币?庭审中,法官询问了超市方代理人。
超市方代理人表示要看情形。“并非所有的纪念币都可以流通。”他表示,“即便现在有人拿着金币银币,我们也无法甄别。”
同时,超市方代理人还就李先生提出的纪念币问题作出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18条中对纪念币进行了详细的定义。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而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两者很难区分。“关于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哪些可以流通没有法律规定,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告来确定。”超市方代理人表示,“例如201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纪念币共发行了10枚,我们了解到仅有1枚可以流通,颜色是古铜色。”
“我们还调查发现,银行发行的2000多枚纪念币中可流通的在100枚左右,对于普通人来说,因为种类和类别非常多,根本无法轻易识别哪些可以流通。”超市方代理人表示。
超市方代理人介绍说,并非所有的人民币都能流通且可以支付,例如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以及大部分纪念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并非是指不得拒收所有的人民币。至少上述提及的三种人民币是可以不收取的。”超市方代理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