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协原副主席受贿案二审获改判 加刑一年
富商以黄志光儿子名义捐100万给寺庙
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曾于2007年到深圳招商,李亚鹤则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该项目推进期间,2008年,李亚鹤先是托黄志光的儿子将100万人民币带回家,后又与黄志光的儿子一同前往某寺庙,将这100万以黄志光儿子的名义进行了捐赠。寺庙开具了相应的票据。
这100万是否算是受贿?此案一审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黄志光的受贿金额为人民币251万多元,港币两万元,但其中并不包括这100万元。一审时黄志光被判受贿罪名成立,判刑十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名成立,判刑三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100万不算受贿?一审后检察院抗诉
一审宣判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抗诉书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出,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与事实不符,部分观点存在错误。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则认为,一方面,黄志光找李亚鹤,并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同时黄志光的儿子将这100万带回家,100万在黄志光的控制之下,受贿的客观行为已完成。另一方面,黄志光出于贪念功德,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社会对此种行为也持有肯定态度。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黄志光和其儿子当然获得了利益和好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还认为,从寺庙出具的收款收据来看,所谓功德之大小与捐赠数额有关,因此功德并非如一审判决所认为的不能用金钱数额衡量的财产性利益。
省高院:
属自行处理贿款不影响受贿认定
此案二审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指出,黄志光的捐赠行为,属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认为,客观上,黄志光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行为。黄志光收钱之后再捐赠的行为,属于自行对贿赂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二审法院由此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李亚鹤的100万贿赂,导致量刑不当,遂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受贿罪刑期从十三年加到十四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期仍维持一审的三年,执行刑期也从一审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加刑一年。此案系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