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立军擅自从事废铝熔炼的加工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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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局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从事废铝熔炼的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4年12月8日,我局对

我局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从事废铝熔炼的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4年12月8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马渚镇杨岐岙张家山下水库边,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从事废铝熔炼的加工生产。

主要生产设备有铝熔炼炉1只,抄灰炉1只;主要生产工艺为:废铝边角料—熔炼—抄灰—铝锭。熔炼炉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抄灰炉有简单的收集设施,但无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当事人张立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等事实;

2、2014年12月8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4张,证明被处罚人门口、加工点内、熔炼炉及抄灰炉废气排放设施等事实;

3、2014年12月8日对经营者张立军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马渚镇杨岐岙张家山下水库边,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从事废铝熔炼的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铝熔炼炉1只,抄灰炉1只;主要生产工艺为:废铝边角料—熔炼—抄灰—铝锭。熔炼炉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抄灰炉有简单的收集设施,但无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等证据为凭。

2015年2月5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5]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帐号:390131000910701939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