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背景 特点及历史地位如何比较?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后,人们一直称之为《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为《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及“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法国民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法国民法典对其他民法典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称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继承法(Erbrecht)。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