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生案追责 陈满案、于英生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发布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等第七批共四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进行指导。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四个案例或涉及实体法方面的争议,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针对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或涉及程序法方面的重要问题,如于英生案、陈满案中的证据审查规则、有罪证明标准以及王玉雷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标准。
他说,通过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监督理由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采纳监督意见情况,指导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处理类似问题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充分展现了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和勇于担当、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独特价值,从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认同,增强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
”
案件解读
认清冤案防止案件“带病”进审判程序
马乐案
明确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第一个由最高检向最高法就“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的案件,也是第一个由最高院开庭审理,最高检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是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案件。
据悉,从指导性案例的角度,马乐案的主要价值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即援引法定刑应当是引用其他罪名或条文的全部量刑规定。而且,由于援引法定刑是刑法中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关于援引法定刑的问题,除本案涉及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外,在刑法其他条文或者案件中同样有可能出现。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称,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今后同类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于英生案和陈满案
真凶未现仍坚持疑罪从无
“于英生案”和“陈满案”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重获公正与自由的典型案例。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评价说,在对这两个申诉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把握纠错标准,与法院共同纠正了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最终使错案得以昭雪,正义得以实现,对此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称,把“于英生案”和“陈满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另一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造成此类冤假错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重复发生。
他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办案活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无论在侦查监督、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好监督制约作用,从一开始就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将对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发挥重要作用。
王玉雷案
一些办案人员仍有片面追诉思想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重视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成功案例。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究其根源,首先是司法人员在司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
“对某些办案人员来说,片面追诉思想仍然根深蒂固,而保障人权观念相对淡薄,表现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主要是不愿或者不敢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依法严格把握逮捕标准,甚至对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压力和因素影响,也不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上述负责人披露,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多次当面讯问和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注意发现并且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依法办案,最终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切实保证了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避免了一起错案悲剧的发生。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