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冒充妻子离婚 当事人4年后才知被离婚
丈夫和其他女子冒妻子名去办了离婚,妻子4年后才发现。婚姻登记处承认,当时未能发现到场女子不是身份证上的人,富平法院已判决撤销离婚证。
当事人:4年后才知已离婚
1月12日,富平居民李红(化名)说,她和丈夫结婚已经22年,刚结婚时家里很穷,后来两人合力打拼,事业逐渐发展壮大,还育有一儿一女,本应生活美满。去年6月,她带孩子回老家,有人问起她和丈夫离婚的事情,让她起了疑心。随后,李红从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得知,早在2012年6月,丈夫和“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
“我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后来看了离婚档案,但上面的照片不是我,字也不是我签的。”李红说,而和丈夫一起冒她的名去办离婚的女子,是夫妻双方的朋友。
李红提供的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显示,离婚原因为“感情不和”,提供证件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声明书,审查意见为“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登记”。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3日,下方还附有当事人照片,后面还附有李红的身份证复印件,但仔细辨认后可以看出,当事人照片中的女子与李红身份证上的照片并非同一人。
“发现这个问题后,我也不懂怎么去处理,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李红说,后来她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让出庭,她才知道丈夫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
富平法院:判决撤销离婚证
在这起官司中,李红丈夫作为原告,将富平县民政局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此前颁发的离婚证,李红作为第三人出庭。
判决书显示,富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红与丈夫于1999年2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6月3日,其丈夫和冒充李红的另一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另一人代替李红照相、签名,李红未参与登记。审理中,其丈夫、富平县民政局和李红均对另一人冒充李红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无异议。
该院认为,其丈夫和冒充李红的另一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非李红真实意思表示,其丈夫明知而为之,应予以批评。富平县民政局在办理中未严格审查,造成离婚登记主要事实要件有误,离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应该予以撤销。去年8月16日,富平县法院判决,撤销富平县民政局颁发给李红及其丈夫的离婚证。
婚姻登记处:当时没能识别出
1月12日,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任明武表示,当时的登记员觉得到场女子与李红身份证上的照片比较像,没有识别出不是同一人,才出现了差错。
“发现这问题后,也请示了省民政厅,答复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任主任说,但民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便与李红丈夫协商由对方起诉。事后,我们也做了相应的处理,对涉事登记员处分并调离,并要求所有登记员要对长相与身份证照片差别较大的办事人多次辨认和确认,防止再出现同类问题。
对此,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表示,李红丈夫与冒充妻子的他人办理离婚登记,对李红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李红如果作为原告是最合适的,但其丈夫作为原告起诉,也符合法律规定。如因冒名离婚造成严重后果,李红丈夫及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