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弘章近况】刘弘章(刘太医)案件全国媒体采访通告
刘太医系刘弘章,籍贯:天津市,男,汉族,代表作品:《刘太医谈养生》、《刘太医说:病是自家生》。“刘太医”的名声起于2006年,这一年,《刘太医谈养生》、《刘太医说:病是自家生》等一系列书籍在全国各地书店热销。在全国最大的书店——北京西单图书大厦,该系列曾长期占据“生活类图书”销售榜首。
“刘太医”的名声起于2006年,这一年,《刘太医谈养生》、《刘太医说:病是自家生》等一系列书籍在全国各地书店热销。在全国最大的书店——北京西单图书大厦,该系列曾长期占据“生活类图书”销售榜首。
书籍的作者,自称明代太医传人的“刘太医”刘弘章,除了忙于出书,还找人架设了网站“太医网”。网站首页放着刘弘章及其儿子刘浡的各项获奖证书、博士学位证等证书——这些在后来都被证明是捏造(有关“刘太医”的真相请参考本刊2007年第47期封面报道《疯狂的养生》)。
几乎什么病都能治的万能药,只靠喝肉汤、吃药就能痊愈的治癌方法,配上书籍和网站的双管齐下,使得“太医粉丝”迅速遍布全国。媒体很快捕捉到了这一讯号。2007年2月,刘弘章做客网站。此后,新华社、北京青年报、东方卫视、新京报、东视广角、辽宁生活频道。
以及本刊先后对“刘太医”其人其事进行了“曝光”——来自当地药监局和公安部门的多项调查证明,刘弘章非法行医,销售假药。售价1200-2400元一瓶的药,均为其家中自制。而“香港刘家药行”、“纽约刘家药行”、包括其子刘浡的“医学博士”等学历纯属子虚乌有。
与刘家同住一栋楼的邻居们将这些报道视若珍宝。他们甚至将报纸随身带在身上,见到来院子里寻刘家的病人家属,就偷偷将家属们带到院外,将怀中报纸抽出,告诉他们:媒体都曝光了,这是骗子,不要再来啦!
但除了深知刘家底细的邻居们,其他人对刘家的了解,则仅限于他以“太医”身份出现的书籍和网络。媒体的这些报道也并未将刘弘章彻底放倒,在“治癌”的名号下,每天仍有四、五拨人来院里访医求药。天津本地的少——出于可以想象的原因,刘弘章绝少给当地人看病。
而外地的来敲刘家门的则来自天南海北,比如本刊记者曾亲眼见到的来自新疆克拉玛依的病人家属。与此同时,塘沽药监局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刘弘章一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销售手段欺骗性强、性质恶劣。而天津市药监局则专门以批复的形式明确指出:刘的行为属于制造、销售假药。
刘弘章这一制售假药的行为,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之外,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2007年7月2日,塘沽药监局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1月14日,刘弘章、赵秀敏被公安塘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十天后,经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刘弘章、赵秀敏被逮捕。但这并不是结束,2009年5月20日,刘弘章一案在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庭审完毕。庭审结果并未当庭宣判,因为“有点敏感”——塘沽法院宣传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2006年以来,有位“刘太医”在网上火了起来,他的《刘太医谈养生》、《刘太医说:病是自家生》等书已成为畅销书。书中作者刘弘章自称是明朝太医刘纯的后裔,是中国唯一的瘤科世家。因其销售1200~2400元一瓶的自制药品。
2008年11月,刘弘章与妻子被逮捕。2009年5月20日,检察机关对他提起公诉,罪名是“制售伪劣产品”。
2009年5月20日,“刘太医”刘弘章“非法经营案”在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开庭。案情的真实情况是,公诉方和辩护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共同证明刘弘章是好医生、刘家著作是好著作、刘家方法是好方法、刘家药物是好药物。法院骑虎难下,宣判一再延期。这样的好人不能冤枉啊,塘沽区法院一再向中、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要求慎重考虑,鉴于中医药管理法规的缺失,不能“救人有罪”啊。
刘弘章案件是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联合推动中医事业快速发展的典型案例,其社会意义和政治影响已经远远超出案件本身。
近日有《生命时报》发布《健康书籍出炉内幕:一周就“写”完假专家忽悠》》一文,借刘弘章案件混淆视听,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又有对刘弘章发过诋毁报道的媒体要求采访三分治七分养的各地受益者,表示愿意做“更全面的报道”。
鉴于本案正在待判之中,为避免媒体再次刊发误导受众的报道,影响预防为主养生疗法的社会推广,损害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家庭财产,特对各媒体通告如下:
一、采访手续齐全。
采访者必须出示准备刊载播报新闻单位的记者证,出具单位盖章的《采访函》,说明采访目的,并附采访大纲。
二、采访形式商定。
采访者必须向受访者提供准备刊登或播报的采访录音、录像或文字记录,受访者签字确认。
三、样稿须经核实。
样稿必须递交受访者审阅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报,事实部分不容篡改。
四、新闻评论自由。
采访者可对刘弘章及其疗法做任何反对性评价,文责自负。
五、依法追究责任。
受访者保留对采访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望全国新闻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22号文件,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国家瑰宝、发展国家软实力的文件精神,通过刘弘章案件促进中国新闻事业的文明进步,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