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案肇事者获刑 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4月1日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王季进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这条路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他对这一路段及限速规定应该比较清楚。然而,肇事当天其车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经鉴定,在距离肇事地点倒数第二个路口时,探头拍摄的视频显示,其车速已达144.5公里/小时。行驶约800米后,到达肇事路口时,被告人王季进的车速又增至195.2公里/小时,超速225%。
从主观上来看,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告人王季进从归案到公诉阶段,对为何开这么快的车,没有做任何供述,其动机至今不清楚,因此认定其行为存在直接故意缺少证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让行,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从这个层面来讲也与交通肇事有别,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