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杨德龙 亳州中院原院长杨德龙一审判无期
6月14日,记者获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因受贿人民币573.48万元、美元0.3万元,以及侵吞公款6.22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被告人杨德龙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任原亳州市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1999年3月至2011年1月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查实,杨德龙共受贿案件当事人、法院下属员工、开放商等合计人民币573.
48万元、美元0.3万元。其中,共先后16次收受原亳州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处长于明亮共计77.8万元、购物卡0.6万元。 2004年,于明亮陪同杨德龙妻、女到北京参加考研培训,支付了3万元辅导费后又送了3万元现金。
2008年杨德龙住房改造,于明亮帮助支付装潢材料费1.5万元。 2010年八九月间,杨德龙购买了某画家作品,于明亮帮助支付了9万元费用。 2011年9月,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以行贿罪、受贿罪判处于明亮有期徒刑四年。
除收取下属的贿赂外,受贿主要来自案件诉讼纠纷当事人,以及在建设亳州市法院大楼过程中,收受来自建筑公司的贿赂。同时审理查明,在1998年原亳州市法院十八里法庭向该镇政府申请10万元建设经费,杨德龙指使单位出纳会计不将此款入账,后从中取出6.22万元供自己支付房款。
今年1月13日,杨德龙受贿案在池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
以受贿罪判处杨德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79.7万元、美元0.3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