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1350万存入银行 1年后只剩158元
被告人之一的卢某,今年57岁,衢州龙游人。从外表看去,他是个大老板,管理着四家大型公司,业务涉及金融、工程、贸易、造纸等多个行业,号称“每天进出几千万元”。2011年3月,卢某因在建德有工程项目,需大量资金周转,便找到苏州一家金融投资公司的老总钱某。钱某主要做资金中介,卢某希望钱某能够帮忙找到大笔资金,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很快,钱某就通过自己公司的员工联系到了受害人林某。林某被告知,只要他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在规定期限内不查询余额、不转账、不支取现金、不开通电子网银,就可以获得年利率20%-24%的高额利息。
钱反正存在银行,看起来没有任何风险,林某动了心。2011年4月27日,他在杭州某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账户,第二天便转入了1350万元。钱某借口银行内部需要确认信息,要走了林某的身份证号码、账户号和账户初始密码。为了保险起见,林某将钱存入后,修改了那个初始秘密,以为这样就高枕无忧了。果然,在此后一年时间里,林某先后收到两笔共100多万元的利息。2012年,林某到银行查询余额,惊愕地发现,账上只剩下158元。
事情还要从林某开通账户那天说起。钱某拿到林某银行卡和身份证信息后,立即告之了卢某。卢某早就与该银行上虞支行的员工程某(已判刑)说好,两人很快为该账号开通了网上银行,并由卢某的员工冒领了U盾。这样,林某的账户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开了后门”。虽然他更改了账户密码,但并不影响网银的正常使用,账户里的钱仍然可以随时通过网银转账。起诉书指控,卢某、钱某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将林某的1350万元转走,除去支付的利息126.9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23.1万元。在此之前,卢某伙同钱某等人,在江苏骗取了约7.78亿元的资金,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约4.47亿元,实际骗得人民币约3.3亿余元。
一银行必须赔偿,因为大家可以不信任何公司或人,但绝对信任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为什么瑞士银行得到地球人的认可?!二死刑不必,但是必须严厉追究,十万损失判一年,这样的话到他一两百年,沒收其名下所有财产,限止其家属子女一生不能出国,不能高消费。银行员工参与造成的损失在追逃未果的情况下,必须由银行来赔付。钱是存在银行的,账户是银行开的,如果只单纯作为诈骗案来处理,任谁也不服。如果不是有银行这个媒介,这种“个人行为”如何得以施行?银行责任大于个人,银行监管失职,自己员工管不好谁还敢往你那存钱。这涉及到公信力等等了,如果不正言行,不立标杆这航向会偏到什么地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