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承前妻 转继承!离婚20年前妻终获房产继承权

2017-06-28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前夫3年前因病去世,亲生女儿今年为情自杀,前夫遗留的房产引发"转继承",由已离婚20年的前妻继承.记者了解到,与其他继承争议相比,转继承案件相对少一些.转继承具

前夫3年前因病去世,亲生女儿今年为情自杀,前夫遗留的房产引发“转继承”,由已离婚20年的前妻继承。记者了解到,与其他继承争议相比,转继承案件相对少一些。转继承具有哪些特征?与其他继承争议有何区别?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了详解。

前夫因病去世,女儿自杀身亡

魏女士与祝先生1988年12月登记结婚,于第二年10月生育一女祝宇。两人结婚7年后,魏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1995年8月3日,在法院主持下,魏女士与祝先生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祝宇由魏女士抚养。

2006年10月,魏女士和前夫再次到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祝宇变更为随前夫祝先生共同生活。

魏女士与祝先生离婚15年后,祝先生和哥哥各自获得一套房产(由已去世父亲的原有军产住房动迁改造而来),祝先生的这套房屋位于沙河口区,建筑面积为78.86平方米。 2011年3月,某干休所向祝先生颁发了《房屋证》,其中“房屋所有权人”一栏标明“所有权人”为祝先生,“房屋产权类型”一栏标明为“私有房产”。

2012年1月29日,祝先生因患尿毒症去世。在前夫患病期间,魏女士念及旧情,始终守候在病床前,给予精心照料。

祝先生去世三年后,又一件令魏女士悲痛万分的事发生。2015年3月15日,亲生女儿祝宇因为与男友之间的感情纠葛,一时想不开,打开煤气后中毒身亡。女儿死亡时年仅26岁,魏女士悲痛欲绝。

前夫遗留房产由谁继承?

对于祝先生遗留的这套房产,祝先生哥哥认为,在弟弟去世后,该房产应当由侄女祝宇继承。现在侄女祝宇已经去世,那么,这套房子已经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产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哥哥所有。祝先生哥哥联系了魏女士,主动提出了对该房产的处置事宜,并通知房产的产权登记和管理部门,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女儿身亡后,魏女士始终沉浸在巨大哀伤中,原本对前夫留下的这套房产没有任何想法和企图,但祝先生哥哥的一系列举动导致她疑窦丛生:这套房子会不会跟自己也有关系呢?为此,魏女士找到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咨询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

张荣君律师听完魏女士的情况后,在确认其前夫和女儿都未留下遗嘱的前提下,非常肯定地告诉她,这套房产魏女士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祝先生的哥哥则没有继承权。魏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拿出全部材料,又请张律师详细地查阅了一遍,得到的结论仍然是,她享有该房产全部的继承权。

前妻终获房产继承权

2015年10月,魏女士委托张荣君律师将祝先生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魏女士继承。

审理过程中,祝先生的哥哥认为“军产房”不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另外“军产房”不能继承。此外,他还拿出一摞票据(票据上有祝先生的签字),称弟弟在生病住院期间,他借给弟弟9万元作为医疗费和案涉房产增加面积的款项。

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早在2009年5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军产房”纠纷应否受理问题已经形成了统一认识,并明确“凡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涉及军产房纠纷案件应予受理”。关于“军产房”能否继承问题,根据祝先生遗留房产的《房屋证》,案涉房产已经明确为“私有房产”,所有权人就是祝先生,属于法律上能够继承的房屋。

关于应由谁继承的问题,张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本案中,在魏女士前夫祝先生去世后,因魏女士与祝先生早已离婚,故案涉房产应由祝先生的女儿祝宇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因祝先生的女儿祝宇又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这样,案涉房产就应由祝宇的母亲,即祝先生的前妻魏女士“转继承”。

法庭采纳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2015年12月11日,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案涉房屋归魏女士所有,魏女士偿还祝先生生前所欠被告的借款9万元。

律师说法

要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区分开来

针对此案,张律师介绍,本案主要涉及到《物权法》和《继承法》,在普通继承争议中,会经常遇到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问题,转继承案件相对少一些。在法律上而言,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张律师表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其次,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还有就是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