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为何没有子女 龚如心遗产官司为何将旷日持久?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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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连日香港媒体报道,亚洲女首富龚如心过世爆发千亿遗产争夺战,成为香港市民茶余饭后的话题.与公公打了8年遗产官司,最终拥有丈夫遗产才不过一年多的

连日香港媒体报道,亚洲女首富龚如心过世爆发千亿遗产争夺战,成为香港市民茶余饭后的话题。

与公公打了8年遗产官司,最终拥有丈夫遗产才不过一年多的香港华懋集团原主席龚如心,因病辞世后,自己的千亿港元遗产也未能摆脱争夺战的命运。

“华懋慈善基金董事局及龚如心家人,会恪守龚如心的遗愿,希望她大部分遗产拨捐慈善用途的愿望,可以顺利完成。”4月25日,香港华懋慈善基金发表声明表示,已经就龚如心遗产的继承权展开法律程序。

据了解,华懋慈善基金是迄今为止,继龚如心的家人、“神秘受益人”陈振聪以及香港律政司之后,又一个站出来明确表示关注此事的主体。

自从4月3日龚如心去世的消息传出以来,有关她遗产之争的报道,就占据了亚洲乃至欧美许多国家媒体的主要位置。“小道消息”更是以各种形式在民间广泛流传。

到底哪一份遗嘱是真的?龚如心的遗产最终会归谁?这次的遗产纠纷会不会像龚如心与其公公王廷歆之间的“世纪争产案”一样,也拖上8年或是更长时间?

“依我看来,龚如心的遗产之争应该不会在短时间内结束。”4月25日,一直关注此事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从法律专业角度做出了这样的预测。范愉这一预测,是基于她对两个法系差异的研究。因为她还同时担任着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几份遗嘱真真假假扑朔迷离

继龚如心的家人4月19日以华懋慈善基金会名义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存入“知会备忘”后,4月23日,自称是龚如心遗产惟一继承人的风水师陈振聪及其律师麦至理,也前往法院存入“知会备忘”。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申领遗产,依法都要知会对方。

据了解,从龚如心去世至今,至少出现了两个以上版本的遗嘱。

4月18日,曾有香港媒体将一份声称是龚如心2002年7月所立遗嘱的副本公开。报道称,一名自称持有龚如心遗嘱副本的人士,展示了共两页、以中文写成的遗嘱,其中写道:

有关的慈善基金目的之一,是要设立属于中国、类似诺贝尔奖这样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奖项,基金董事会必须维护华懋旗下事业,使之不断壮大。基金须供养家翁王廷歆及奶奶任玉珍,并要令其满意;同时亦要照顾王德辉弟妹的生活,更同时要特别照顾王妹王德华的生活及医疗开支。

4月19日,龚如心生前的风水师陈振聪在媒体刊登了一份龚如心于2006年订立的遗嘱。遗嘱用英文书写,用打字机打出,附有陈振聪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还有一名见证人的签名及龚如心的英文签名。该份遗嘱的内容大意是:

我(龚如心)将本人的遗产余款,遗赠陈振聪先生,该等遗产余款,包括任何地方、任何种类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其委任权,而且不论现时拥有抑或日后获得。我深信陈振聪先生可妥善及适当地分配及使用我的遗产。

4月22日,又有香港消息人士透露,龚如心还有第三份遗嘱。据消息人士说,第三份遗嘱是龚如心在逝世不久前所订立的“终极遗嘱”。内容与“02年遗嘱”一脉相承。该遗嘱保留在龚家人手里。

据香港当地媒体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层4月21日首次论及龚如心的遗产争夺战,并决定由律政司跟进这宗事件,研究特区政府是否需要在适当时候介入,因为争产案其中一方涉及慈善基金,属于政府的规管范围。

一位熟悉香港法律的律师分析说,面对千亿港元之巨的“大蛋糕”,难免会让与之沾边的人产生想分一块的念头,因此,出现目前这种局面,“一点儿也不奇怪”。

这位律师说,如果最终证实没有一张有效的龚如心生前立下的遗嘱,按香港现行法律,其亲属将按顺序继承遗产。龚如心在没有丈夫和子女的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也就是说,龚如心年逾九旬的母亲便是龚如心遗产的惟一受益人。[page title=]

香港民事案件作伪证也要负刑责

人们说到龚如心,便会不自觉地想到她与公公王廷歆之间的“世纪争产案”。

靠着在房地产领域的辉煌成就,王德辉、龚如心夫妇创建了华懋集团,也积累下了巨额财产。

1990年王德辉被绑架,龚如心在支付了6000万美元的赎金后,王德辉仍然杳无音信。1997年,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要求法院判定儿子死亡,并根据王德辉1968年订立的遗嘱,由他继承全部遗产。但龚如心却拿出王德辉在1990年订立的遗嘱,称自己才是王德辉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经过旷日持久的审理,法院于2002年裁定龚如心出具的遗嘱中有部分内容涉嫌伪造,当时法院将遗产判给了王廷歆。随后,香港警方指控龚如心涉嫌伪造文件和作伪证。如果罪名成立,龚如心将需为此支付约合700万美元的天价保释金。

龚如心随后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9月,香港终审法院出人意料地判决龚如心胜诉。两个月后,检方撤销了对她的犯罪指控。

“从龚如心与其公公王廷歆长达8年的‘世纪争产案’再到如今她自己遗产的纷争,透视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一些差别。”深谙两大法系之间种种差异的范愉对记者说。

“在内地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证据一般不会被移交刑庭审判,法律风险、责任和道德成本很低,通常只是不予认定或无效,承担败诉后果。而在香港,民事案件中伪造文件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已经变成了对一个人的人格和其罪与非罪的认定了。”范愉解释说,在“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之所以打了那么久的官司,不仅仅是为了继承遗产,龚如心必须推翻原先的裁判,否则,当时会面临入狱的后果。

无审限限制争产要打持久战

陈振聪与龚如心家人之间的遗产争夺战,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会不会成为第二个“世纪争产案”呢?

“完全有这个可能。遗产案子要打这么久,既正常也不正常”。范愉进一步解释说,之所以说正常,首先是因为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都没有强制性的审限,不像中国内地一个案件必须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不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

范愉告诉记者:“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一个案件需要多长时间审结通常没有强制性的审限。审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除了小额诉讼),一般都需要3到5年的时间。更何况这起案件遗产的数额又是那么巨大,争议又比较多。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官审理一个案子的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案子的复杂性、法官忙不忙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证人制度是当事人自行聘请鉴定人,鉴定专家是一方当事人委托的,而不是中立的,专家证人无论有多么高的权威,必然遭到对方的质证。诉讼对方会从人品、人格、技术等等全方位否定专家证人的作证,这是诉讼对方必然采取的态度和战略战术。

“因此,我们看到在‘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与王廷歆分别找鉴定人做笔迹鉴定,又围绕着笔迹鉴定大做文章,最后案子弄得扑朔迷离。严格的质证程序,使得对证据的鉴定效率低、程序复杂,拖延了审理的时间。”范愉说。

我国著名物证鉴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立根,曾在龚如心“世纪争产案”中为龚如心提供的遗嘱做笔迹鉴定。

徐立根说,一审时龚如心败诉,法官认定她提供的证据是伪证,法官还说被告的鉴定人不诚实、不可靠,是龚如心雇的枪手。对于这样的指责,徐立根“根本无法接受”。当即,他就给香港法官写了万言书,对于法官的指责逐一批驳。

据了解,在香港终审法院终审开庭时,对方请来的一名专家,被查出在鉴定从业经历上对法庭说谎,对方的专家团队在法官面前失去了可信度,也让胜利的天平最终倾向龚如心。

范愉告诉记者,在大陆法系就会简单得多。双方当事人,尤其在涉刑案件中,法院会委托一个中立机构来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也作出承诺认可鉴定结果。没有特殊理由,如鉴定人受贿等,不能够轻易推翻鉴定结论,即使申请重新鉴定,一般也不会超过两次。因此,案件审理时间一般不会拖得太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