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强广告蓝翔技 广告法难道真要让唐国强去蓝翔开挖掘机?
由于规定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本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备受舆论关注。虽然舆论间不少称赞之意,但是,于立法技术而言,这条规范却是体现不出多少高明之处。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若没有亲身体验过产品或者服务,却要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来“王婆卖瓜”,这样的推荐是否真诚?是否有违诚实信用?相信很多人不用考虑,靠常识就能回答这个问题。于立法层面加以规制,虽然能够读出立法者的苦口婆心,以及对广告行为的严肃态度;但,多少有些浪费资源之嫌疑。
在近年来,将常识进行法律层面的强调,屡屡再现。其所收获的社会评价也多是喧哗一片:前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常回家看看”;再远些的,比如“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规定。
常识到底能不能入法?谈及此问题,就要联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常识作为道德层面的规范,具有和法律一致的秩序价值取向,但毕竟法律和道德分属不同的层级,道德具有更高的自觉价值。将道德规范写入法律,除却能够宣誓法律规范对道德的敬重,以及和优秀传统的“师出一脉”外,于法律本身而言,并不会带来益处。
同时,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就意味着所执行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然而,道德却是抽象,有些道德规范在现实中甚至没有文字的表述。这样一来,道德规范的价值在执法层面很难全部体现出来。特别是在个案层面,借高度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案件的裁判,虽然不是理论现象,但于今日的司法实践水平而言,绝非易事。
有网友根据草案内容,诙谐地写出了这样的段子:“:林志颖要穿纸尿裤了,张学友要喝婴幼儿奶粉了,唐国强要去蓝翔开挖掘机了,周杰伦要骑艾玛赶通告了,宋丹丹要喝农药了,方青卓要去治不孕不育生五胞胎了,付笛声要用妇炎洁了……”
其实,通过技术上的简单处理,代言明星可以完全避免“不曾经历”的尴尬,从而逃避法律的负面评价。但是于内心深处,却是永远跨不过诚信的坎。
可以说,常识入法,非但不能提升法律本身的品质,反而会附带地降低普遍的道德素养;而且当人们过度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将社会之间的习惯规范让位于法律,这是社会自然秩序的悲哀。
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如何真的想从根本上加强法律的震慑力,从而提升全体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真正需要做的,并不是搞一些类似于道德宣誓的法律规范,而是加强行为者的违法成本、严肃执法活动的公正。
就像近年来的公安机关施行的严查酒驾行为,通过制定高压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并没有过多的警示,便达到了立法者想要的社会效果。所以说,对法律而言,若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关键在于增大执法的力度,像诸如常识入法之类的举措,非但效用不大,反而会带来负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