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义十三香集团 王守义集团能否独享“十三香”商标引发官司
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公司(下称王守义集团)将“十三香”注册成功后,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将国家商标评审委推上法庭。该厂称,“十三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调味品通用名称,不是王守义最先使用,王守义集团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垄断市场,是不正当竞争。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十三香”能否注册、王守义是否为原创成为庭审焦点。
“十三香”注册引发诉讼
1999年9月,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十三香”并拥有了商标所有权。当时,同样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山东定陶永兴调味品厂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十三香)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用来注册商标。他们指出“十三香”是13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表示原料和成分的组成和数量,“香”表示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同“五香粉”一样,“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注册。
国家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王守义十三香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永兴调味品厂再次提出复审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十三香”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03第1264号):“将‘十三香’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王守义’和‘十三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成为消费者识别调味品的标志,‘十三香’商标理应予以注册。”
永兴调味品厂称,此举意味着王守义集团将由此独享“十三香”,全国近千家大大小小的生产“十三香”的厂家都要关门大吉。
2003年7月26日,该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商标评审委的裁定书。
“注册保护特定商品”
昨天,商评委的代理人明确指出,尽管我国《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永兴调味品厂所说的“十三香”是调味品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性质特点的标志,这一观点没有事实依据。
商评委的判断依据是,早在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时,中国调味品协会就出具意见称,“在我国人民食用调味品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一直没有‘十三香’这样一种专门调味品的分类”。商评委认为,该意见表明“十三香”不属于法定或已经明确被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采用的通用名称,也不是被行业相关部门认定的约定俗成的名称。
商评委认为,正是由于王守义和公司的艰辛经营,才使“十三香”成了调味品领域一个特有的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品牌。对于消费者而言,“王守义”和“十三香”都成了识别这一产品的标志。“王守义集团将‘十三香’申请注册,是对其具有较高声誉的特定商品名称的保护。”
是否原创成庭审焦点
昨天,面对永兴调味品厂的诉讼,王守义集团的诉讼代理律师滕云龙表示,原告及其他多家生产“十三香”的企业其实都是假冒王守义“十三香”的包装、装潢,搭名牌的顺风车。
滕云龙称,“十三香”由王守义始创于1959年,在此之前没有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使用过这个名称。王守义当时为了维持生计,以家中祖传东京(开封)兴隆堂中药房调味品配方为基础,配制出一种调味品,分成小包黄纸包装,盖上“十三香”红印,在老家以地摊方式出售。
1984年,现任王守义集团公司总经理王银良自筹资金创办了驻马店兴隆堂十三香调味品厂,父亲王守义把此祖传配方交给了他,里面记载了20多种名贵中草药配制的调味品和制作方法。王银良在原有配方基础上经过改进,研制出一种符合我国众多地区人口味的纯天然调料,产品名称仍沿用“十三香”,之后连获省级以上十多项大奖并开始批量走向调味品市场。
滕云龙还指出,“十三香”与“五香粉”这一通用商品名称是不一样的。没有表示出商品的特点成分。“五香粉”是一种通用的商品名称,这种调味品的成分,被收录到《现代汉语词典》中,指:“花椒、八角、桂皮、丁香花蕾、茴香子五种调味的香料”,但在现有词典中对“十三香”却没有任何解释。
近千厂家面临关门
永兴调味品厂副厂长赵志丹面对商评委和王守义集团坚持的说法表示,“十三香”名称据说是春秋战国时就有,解放前也有小商贩在集市街头叫卖。他们认为“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就连王守义集团也是将之作为他们注册的“龙亭”、“兴隆堂”、“王守义”商标的产品通用名称来用,不是按商标使用。
为了支持他们所说的王守义并不是“十三香”的创始人,永兴调味品厂昨天还请出了曾经为了专利和王守义打过官司的另一生产“十三香”的企业的负责人邢成锁。
邢成锁介绍,早在1985年,他和他的侄子等人就创办了商丘东京兴隆堂调味品厂,当时王守义本人也在该厂帮忙。1986年,王守义开始在集市上摆地摊用石磨研制。1987年后,王守义回到驻马店,和他的女婿等人才开办了驻马店东京兴隆堂调味品厂。
昨天庭审中,由于各方在王守义是否为“十三香”原创以及“十三香”能否作为商标上争论不休,法庭宣布此案择日开庭或宣判。
此案的最终结果究竟是王守义集团封杀全国同行还是“十三香”百家争鸣,相信随着法院判决结果的出炉,必将水落石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