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律师案例分析:新疆一男子让儿子3岁“长记性”失手打死获刑(转载)
田野律师案例分析:新疆一男子让儿子3岁“长记性”失手打死获刑
刘某与妻子顾某于2012年12月21日离婚,孩子鹏鹏由刘某抚养。在2014年3月9日下午的19时左右,刘某看到年仅3岁10个月的儿子鹏鹏爬梯架,多次劝阻后鹏鹏仍不听,遂想教育孩子,就拿下自己腰上的皮带朝鹏鹏的后背、屁股、腿上抽打了几下。
3天后的下午,刘某在房顶捅烟囱,看儿子鹏鹏在梯子下面躺着哭,他二话不说,又朝鹏鹏屁股上踢了两三脚,后又将鹏鹏拉到屋子里,用笤帚对鹏鹏的后背、屁股和大小腿后侧进行殴打,笤帚把子被打断,被与其同住的何某某拦住,刘某又在房子窗台上拿了一根树条对鹏鹏的腿腕处进行抽打。当晚22时许,何某某发现鹏鹏一直咬牙,二人将其送至昌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鹏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鹏鹏系因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皮下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被害人鹏鹏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主观上具有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其次,客观上,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短短三天时间内,被告人刘某分别使用皮带、扫把、棍棒等物体多次重复抽打被害人身体多个部位,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昌吉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刑事律师田野就故意伤害罪进行了介绍: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