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论自由 约翰·密尔思想言论自由理论新诠
摘 要: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非常重视思想言论自由的作用,因而对它进行了充满激情的辩护。然而,这一重视和辩护带来的难题是如何协调它与《论自由》的主旨——个性自由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理论的论证与他对个性自由理论的论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密尔的思想言论自由理论与其个性自由理论之间不仅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而且两者所欲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
关键词: 约翰·密尔; 思想言论自由; 个性自由
约翰·密尔(另译为约翰·穆勒)对思想言论自由非常重视。在《论自由》中,第二章“论思想言论自由”占了全书将近1/3的篇幅(英文本)(Mill,1977:213-310)。而且,密尔指出,对思想言论自由的探讨“将是对后文最好的导论”(Mill,1977:227),更重要的是,密尔在第二章对思想言论自由进行了非常雄辩的辩护,有论者认为这一辩护是历史上对思想言论自由所做的“可能最大的贡献”(Scarre,2007:36),有学者更是认为这一辩护是对“表达自由的经典辩护”,它“被证明是极有影响力的”(Brink,2013:149),甚至连当时密尔最有名的批评者詹姆斯·斯蒂芬也承认,密尔“论思想言论自由”一章“是作者著作中最为雄辩有力的文字”(斯蒂芬,2007:45)。
密尔强调思想言论自由这一做法带来的问题是“论思想言论自由”一章如何与《论自由》的主旨——发展个性的自由——协调起来?因为,毕竟《论自由》旨在宣扬“一个简单真理”:“性格的多种类型对个人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人性向无数的和冲突的方向发展上给以完全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穆勒,1998:147)而“论思想言论自由”一章并无明确提到发展个性自由。
所以,从表面上看,密尔的《论自由》存在矛盾,更确切地说,它包含了两个原则,即“真理原则”与“个性原则”。密尔研究者格特鲁德·希梅尔法布就认为,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辩护“并不是建立在其论证《论自由》其他论点的基础上——面对社会与政治一致性压力保存个性具有重要意义——密尔将他的论点建立在非常不同的基础之上。
他并非是为了持异议者个人的原因而否认人类拥有压制异见的权利;他是出于真理本身而这样做的”(Himmelfarb,1974:24)。
如何看待这一矛盾?本文认为这一矛盾根本不存在。通过仔细分析《论自由》第二、三两章,我们就会发现,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辩护之中蕴含着对个性自由的说明或支持,换言之,《论自由》第二章同时蕴含着“真理原则”与“个性原则”。
一、进步、真理与思想言论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中将思想言论自由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在他看来,这一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或“完全的自由”。密尔指出,无论一个人所持任何意见,别人都无权压制他,“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穆勒,2011:18)且无论这个人的意见多么不道德,他都有“完全自由”去表达它,“任何信条,无论其可能会被视为如何不道德,都应该具有表达和讨论的完全自由。
”(穆勒,2011:62)总之,在密尔看来,人们在思想言论上拥有“绝对的自由”,即“对举凡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穆勒,2011:13)。
密尔之所以将思想言论自由这一“绝对的自由”赋予人们是与他的进步历史观联系在一起的。在他看来,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于“知识上的进步”,而由于人们在“思辨习性上的薄弱”,人们必须依靠思想言论自由来促进“知识上的进步”(密尔,2009:114-115)。
密尔认为,决定人类进步的关键因素是“人类的知识状态”或者“知识上的进步”。密尔指出,“历史证据和人性的证据结合在一起,通过突出的符合事例,表明的确存在着一种社会因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那种在社会前进(social progression)的动原中占主导地位,而且几乎是至高无上的因素。
这就是人类思辨能力的状态,包括他们想方设法获得的与他们自己以及所处世界有关的信念的状态(nature)。”(密尔,2009:114-115)例如,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艺术的进步、人性的改进以及道德与政治方面的进步都依靠人类理性能力的提高或观念上的进步(密尔,2009:114-115)。
另外,密尔还指出,“我们知道的每次重大的历史变化,当不是由于外力引起的时候,它之前都会发生知识上或流行信念上的相应程度的变化……物质文明的每一次巨大进步总是以知识上的进步为先导;而且,当任何重大的社会变化,或者以逐渐发展、或者以突然冲突的方式发生时,在观点或社会的思维模式上必然发生了作为其先导的巨大变化”(密尔,2009:115)。
例如,多神教、犹太教、基督教、新教、现代欧洲的批判哲学及实证哲学的出现分别促使在它们之前就存在的社会状态发生变化,并促进相应社会状态的出现(密尔,2009:1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