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王守信贪污案
1979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分院对当时轰动海内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犯”王守信贪污案提起公诉。王守信,原系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收款员,“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任该公司支部书记和经理。她主要靠工业用煤的双轨价格截取货款,靠疏漏的财经制度私立秘密黑金库,贪污人民币50余万元。
1979年10月18日,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对贪污犯王守信及其同案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公审,共有3200多人参加旁听。
黑龙江省检察院松花江分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上面图片展现的就是公诉人支持公诉的情景。公诉人指出,王守信被捕前是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她利用窃取的职权,不择手段地大量侵吞国家财富,从1971年11月到1978年6月,贪污现金和侵吞物资折款共50余万元。
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王守信不得不低头认罪。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3天公开审理后,依法判处其死刑。依法判处贪污犯马占清有期徒刑十五年;窝赃犯姜淑芝(王守信长媳)有期徒刑七年;窝赃犯刘志忠(王守信次子)有期徒刑五年;窝赃、贪污犯刘志民(王守信长子)有期徒刑四年;窝赃犯王守富(王守信弟)有期徒刑三年;窝赃犯王守琴(王守信妹)管制二年;受贿犯高玉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80年2月8日,王守信一案进入最后判决阶段。宣判大会在松花江边的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近5000人的坐席早已坐满了各界群众代表。这些人中间有部分人曾旁听了前一阶段的法庭审判,更多的人前来参加审判大会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见到这位轰动一时的“新闻人物”。
“判处大贪污犯王守信死刑,立即执行”,审判长作出最后宣判后,这位“贪污名人”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