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实施五级三阶制 南阳24人传销团伙获刑
6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市涉案人数最多、组织者级别最高的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文等24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50000元不等,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份,被告人陈文、宋玉梅、岳峰利、滕彩宏等人先后来到南阳,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
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交钱、交钱数量确定业绩点数,根据点数提升领导级别。被告人陈文等4人为A级成员,均在晋升为A级后离开南阳,住在四川省绵阳市遥控指挥在南阳的传销人员。
被告人周金等7人为B级领导,组成两个B级团队,领导被告人郭大全等13名C级成员,采取电话指挥、不定期巡查课堂、定期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等方式领导传销工作。被告人郭大全等13人组成的C级团队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并共同管理设在南阳市车站路阳光招待所和设在南阳市工业北路金海岸快捷酒店的传销课堂,对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
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两个课堂时,两课堂上的学员共为88人。
另查明,被告人陈文非法获利300000元,被告人宋玉梅非法获利120000元,被告人闫海霞非法获利14000元。
法院认为,陈文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4名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分别实施了作用不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级别、非法所得、参加时间长短、认罪情况等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