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丽诉王荣明 潘斌等诉王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潘某、李某与被上诉人王荣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归属。对此,潘某、李某称在签订协议之前,王荣某未能告知涉案房屋没有燃气。
其一,涉案房屋内没有燃气系客观事实,并非被上诉人可以刻意隐瞒,
其二,潘某拥有本科学历,并且购房用于结婚自住,其必然对所购房屋的外观、内部结构以及房屋配置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事实上,潘某是在查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之后的7天才与王荣某签约,故上诉人系经过慎重考虑,现其主张没有仔细查看涉案房屋有无煤气,不合常理。
其三,上诉人自认其最终购买的房屋于2015年4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与涉案房屋在同一幢大楼内,故涉案房屋内有无燃气对上诉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不起决定性作用,更何况上诉人承认其不购买涉案房屋还有价格问题。
因此,上诉人向王荣某购买涉案房屋时对房屋内没有燃气系知情,《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上诉人,由于上诉人无故违约,故根据定金罚则,其无权要求王荣某退还定金。上诉人潘某、李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