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幽宫外孕谁的 陆幽当庭称判决书存在错误 律师追问是谁致其宫外孕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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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周五,陆幽起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此次开庭,陆幽聘请两大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一位是擅长名誉权官司的浦志强律师,一位是曾经代

上周五,陆幽起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此次开庭,陆幽聘请两大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一位是擅长名誉权官司的浦志强律师,一位是曾经代理过谢晋遗孀案的富敏荣律师。黄健翔本人依旧未能出庭,只是委托了赵江宁律师一人“应战”。

庭审现场,双方就此案存在的焦点进行了多个回合的辩论,陆幽本人也多次表达个人观点。因为公开审理,《青年周末》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希望通过对现场的还原,让公众更加了解此案的争论焦点。

现场焦点: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存在问题?

陆幽:存在四处错误,黄健翔也应适当举证

黄健翔:了无新意,应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2008年6月6日,黄健翔在博客中发表了《丑话说在前面》一文,爆料国足外籍主教练杜伊和中国女记者发生了性丑闻。文中并未指明该“宫外孕”女记者的姓名和工作单位。此案在一审判决中,陆幽因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黄健翔博文中唯一且排他地指向她本人而败诉。

二审开庭当天,陆幽的律师富敏荣一上来就将13页、7000多字的上诉书,简单明确地概括成“一审判决的四处错误”,包括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应认定的事实没有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不当。

富敏荣随后举例证明,如一审中,黄健翔对陆幽出具的宫外孕门诊证明予以否定,法院并没有让陆幽补足证据,也没有到该医院进行调查,最终法庭没有承认陆幽宫外孕的事实。再如,黄健翔的律师在一审时称,涉案博文中指的不是陆幽,但他并没有举证文中所指是谁。实际上,应将文中所指人的特征资料和陆幽的特征资料进行比对,黄健翔也应适当举证,不能将所有举证责任全部推给陆幽。

富律师发言后,陆幽立刻示意审判长进行补充:“判决书写道:‘陆幽称,各媒体均有首席记者。’我翻遍所有的庭审记录,我没说过这句话。我的表达是,全国跟国家队报道的女记者很少,又是首席的女记者只有我一人。我不知道一审判决书上为什么会有这个错误?致使否定了这一案件的唯一性、排他性。”

“二审上诉内容了无新意,没有新的证据,因此应该驳回上诉请求。”这是黄健翔律师赵江宁当庭的观点,他认为涉案博文没有侵犯陆幽的名誉权,审理范围应该局限于涉案博文内容。到目前为止,陆幽并没有足以被采信的证据,来证明博文以泄漏隐私或诽谤的形式,侵犯其名誉权。赵律师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都不存在问题,法院应维持原判。

现场焦点:绯闻女主角到底是谁?

陆幽:我是“宫外孕”的“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

黄健翔:指谁我不知道,但她指的不是你

博文中的绯闻女主角到底是谁?庭审当天,这成为贯穿全场的焦点。

陆幽的律师表示,黄健翔涉案博文属于真人真事,三大关键点为“宫外孕”、“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看不见她的倩影了”。将这三个词语组合在一起,可以归纳出这个人是首席女记者,这个女记者负责中国国家队的报道,而且是出镜记者,因为文中写的是“看不见她的倩影了”,如果是广播电台的记者,就应该写“听不见她的声音了”;也不可能是平面媒体,否则就会写“看不见她的报道了”。再有就是,这个女记者发生了宫外孕。

“全国的记者很多,但是女记者相对于男记者来说并不多;跑体育的女记者相对来说更少;跑足球的女记者就更少,跑国家足球队的女记者少之又少;其中电视出境的首席女记者还要少,是首席记者得了宫外孕的,只有陆幽。这些信息的组合,具有直接的排他指向性”,富律师说,这一案件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没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离开特定人就无所谓名誉,侵害名誉权应当有特定的侵害对象,陆幽就是这个特定人。虽然博文中并没有提及姓名,但是网友在黄健翔博文发表三个多小时后,已经开始跟帖谩骂,这说明网友可以根据博文中的信息判断出该人是谁,这已经对陆幽构成了侵权。

庭审中陆幽曾对黄健翔的律师发问:“如果你说文中提到的不是我,黄健翔指的是谁?”黄健翔的律师说:“指谁我不知道,但她指的不是你”。在随后的庭审中,黄健翔的律师还曾问陆幽:“你说你的宫外孕不是跟杜伊,那你说那个始作俑者的人是谁?”陆幽当庭没有回应。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问黄健翔的律师:“黄健翔博文中指的是谁?”律师解释说,当时黄健翔只是听说了这么一回事,但并不知道这个宫外孕女记者到底是谁,文中没有提到“央视”,黄健翔更不知道陆幽是首席记者。后来删除这段博文完全是有朋友提醒,说可能会带来麻烦。律师还称,“文中所指是陆幽”完全是媒体的推断,所以黄健翔才在10天后发表另一篇博文《贼喊捉贼》,“贼”指的是那些推断的媒体。

现场焦点:宫外孕是否属实?

陆幽:新增秦皇岛某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黄健翔:诊断证明书不具备真实性

一审中,陆幽只向法院提交了门诊病历,但并未得到法庭的采信,最终没有认定陆幽有过“宫外孕”。庭审当天,陆幽向法庭提交了“宫外孕诊断证明书”,作为补强的新证据。这份诊断证明书是2009年7月12日从当时收治陆幽宫外孕的秦皇岛某医院重新补开的。陆幽的律师认为,这是一审中没有查明的事实。

当审判长拿过诊断证明书,对开具时间询问时,陆幽说:“作为个人,从来没有想过会卷入官司,当时又是单位同事、领导帮我办的住院手续,我个人也没有这样的经历。一审时,我认为门诊病历足以作为证据,但是基于被上诉人的质疑,法庭的不认可,才开具了诊断证明书,是为了进一步确认——我确实是在单位同事知情的情况下有过宫外孕。这是我的个人隐私,但是我必须要证明我自己,所以到医院补开了这个证明。”

陆幽的律师补充说:“一个人的隐私,其他人是可能知道的。陆幽当时在出差,是由单位领导派同事照顾的,是有单据报销的,单位里好些人是知道的。”陆幽在一旁说:“我没有刻意隐瞒过。”

黄健翔的律师从审判长手中接过诊断书,看后并不认可,并且质疑这份证明书的真实性。对于开具时间,赵律师认为,这是一张2009年7月12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却要证明2007年7月6日至12日,也就是两年前发生的事情,这是不妥当的。另外,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具证明一方应出庭接受质疑,否则不可认定其真实性。

黄健翔的律师还提出,陆幽不应该只拿诊断证明书,“其实很简单,你拿住院病历、诊断记录、化验单、消费凭证、出院凭证,放在一起,我直接就可以认了。我之所以对陆幽的宫外孕不认可,是因为你们拿出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天,审判长也曾问过陆幽:“除了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外,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的宫外孕事实吗?”陆幽回答说:“法庭可以到中央电视台调查,也可以到秦皇岛某医院调查这个诊断书的真伪,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陆幽的律师补充说:“诊断证明书是证明一段病症经历的充分必要条件,除非对方能够举证陆幽在取得这一证明期间存在弄虚作假或被收买,否则对方一系列的否认,我认为说服力是不够的。”对于黄健翔律师质疑开具的时间问题,陆幽的律师说,律师办案都是事后核查,至于是两年后还是十年后,都不会影响事实本身,“我相信,即使我们把门诊病历、住院证明和报销凭证都拿到法庭上,以对方律师的职业水准也不可能认。”

“我会认吗?我告诉你,你先搬上来,然后我就会认。既然陆幽的报销凭证在中央电视台,这是你们要举证的。既然你的同事忙前跑后的,你可以让同事作为证人到法庭接受质询。问题恰恰在于,你应该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但是你的律师告诉我,赵律师这是你的活儿。

你自己都没有证明宫外孕是否成立,我还有什么必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我承认,一个女人承认宫外孕很难,但这是这场官司的根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否则应当举证证明”。黄健翔律师反驳说。

对此,陆幽做出回应:“如果让当时跑前跑后的同事出庭作证,难道让他成为我的‘绯闻男友’吗?”最终,审判长询问陆幽能否在一周内提交宫外孕期间的报销凭证。陆幽表示,她从来没有想过去找,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不敢保证能够顺利提交,她认为诊断证明书足以证明宫外孕经历。

现场关键词:是否存在商业利益?

陆幽:爆料女记者性丑闻,是为了增加点击率

黄健翔:本案件与某网站签约无关

庭审中,陆幽提出:希望法院重新调查黄健翔和新浪网站、CSPN(中国电视体育联播平台)的商业协议。审判长随后问道:“陆幽,你想要提取商业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该案一审中,法院曾要求新浪网站和CSPN提供与黄健翔的商业协议,但是都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陆幽认为,她和黄健翔之间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可以说是见过面却没打过招呼的同事,黄健翔之所以在博文中爆料女记者的性丑闻,这是他精心写作、精心策划的事情,为了他服务的媒体,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

陆幽再次提到黄健翔发表博文的时间——2008年6月6日,这是中国国家队在世界杯预选赛一场关键比赛的前一天,如果再输,国家队出线的希望很渺茫,6月6日也是欧洲杯开幕的前两天。黄健翔此时发表博文,写出一个女记者的宫外孕性丑闻是最有引爆点的。

陆幽说:“2006年世界杯的时候,黄健翔和TOM网签约,他在世界杯解说中的一声吼成为了一个事件。2008年,黄健翔和某网站签约博客、是CSPN首推的解说员,他不过是故技重施,就像2006年一样,这是他商业形式的一个复制。在这种情况下,他漠视一个女子的不幸,我成了这个商业策划的牺牲品。”陆幽的律师称,很多例子可以证明,博客与作者签约不是免费的,黄健翔通过提高博客点击率,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对于陆幽的调查请求,黄健翔律师则认为,这是一桩名誉权案,与黄健翔签约网站、CSPN并无关系,对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仅仅是猜测,因此不予认可。审判长称,是否调查会经过合议庭商议后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