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水库游泳溺水身亡 学校和水库管理人各担责15%
教师脱岗未尽监管职责,学生趁机相约外出游泳溺水死亡,学校依法担责赔偿。12月16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陈祖乾、朱恒雨诉被告镇雄县乌峰镇中心学校、被告赵泽富生命权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判决镇雄县乌峰镇中心学校、赵泽富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陈祖乾、朱恒雨人民币22222.5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8月6日下午,镇雄县乌峰镇旧府小学九年级(1)班第二、三节课无教师上课,在第三节课未下课时,二原告之子陈凯、陈超与本班其他同学相约到镇雄县乌峰镇旧府村污泥沟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陈凯、陈超溺水死亡。
污泥沟水库系镇雄县乌峰镇旧府村委会以每年收取承包金2000元的方式承包给被告赵泽富经营管理,承包期为30年,自2006年8月至2036年8月止。事故发生时,水库周边无固定醒目的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二原告之子陈凯已年满17周岁,陈超已年满15周岁,应当知道下水库游泳存在溺水身亡的危险,因此,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乌峰镇旧府小学九年级(1)班在事故发生的下午第二、三节课无教师上课,致使陈凯、陈超在未到放学时即离校外出游泳,未尽到监管责任,被告镇雄县乌峰镇中心学校应承担适当责任。被告赵泽富作为水库的经营管理人,未切实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本案实际酌定由被告镇雄县乌峰镇中心学校及被告赵泽富各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