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库游泳溺亡】水库管理方是否需要担责?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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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炎炎夏日,又适逢暑假,中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在水库游泳溺亡的新闻常见报端.前段时间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新坡头白鸽水库发生的学生溺亡事件,七名初二学生

炎炎夏日,又适逢暑假,中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在水库游泳溺亡的新闻常见报端。前段时间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新坡头白鸽水库发生的学生溺亡事件,七名初二学生相约水库游泳,一人溺水,六名同伴害怕承担责任竟相约保密(见《深圳七少年下水一人溺亡其他六人“相约保密”》),在对逝去生命表示惋惜之余,不禁要问,作为水库的管理方,是否需要对死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作为水库管理方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溺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为抢救被害人支出的各项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如何判断水库管理方是否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笔者结合2012年代理的李某某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局纠纷一案(见《儿深圳水库溺亡母状告供水公司》)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参考:涉案水库的位置。选址是否位于公共交通路段,道路畅通,人车可随意通行?根据生活经验,常人能否轻易进入水库区域?

水库周边的设施。是否安装防护围栏防止外人擅入、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安排治安岗亭或巡防人员,对无故进入水库区的人员进行及时了解和劝阻?日常的维护管理。是否及时发现围栏、标语破损,并采取翻新、修补措施?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落实安全防范制度?

事故的应急处理。在发生溺水事故时,是否做到及时、有效救助,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即使最终认定水库管理方对造成溺亡的客观结果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比例原则,受害方本人或对其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的监护人如果存在故意、过失或失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