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民阜新市委 致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的公开信
现就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法院在案件的审理判决及执行过程中,武断专行、违法办案等行为,向市委领导反映一下。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法院在判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视法律不顾,明知原告立案及诉讼主体错误,继续错审、错判,被告多次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说明被告与本案无关和标地物错误等证据材料,都遭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法院王建光等人拒收或不理睬,继续坚持错审错判,最终2014年8月下了判决([2014]细民一初字第00267号)。
2014年11月阜新市细河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建光等人到判决((2014)细民一初字第00267号)不是所标定物场所进行强制执行,行为十分恶劣。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原告起诉的标地物为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五.七委107号,而案外人现经营的场所为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五.
七委104号,于本案无任何关系,却遭到细河区法院的不理睬,继续强制执行。2014年12月,案外人数次到阜新市细河区法院请求案外人立案申请,都遭到细河区法院王建光拒绝,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于副院长最终出面与案外人协商讲:“可以去案外人之诉,这样程序救济渠道比较宽,这样案外人无办法更好提起诉讼。
2015年2月春节后,案外人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近2个多月的时间审理,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判决,民事判定书([2015]阜民一终审第26号)作出判决:撤销阜新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决([2014]细民一初字第00267号)。
2015年6月案外人取回中院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的判定,上诉人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再审。同月,案外人到细河区法院提出以案外人撤销之诉提起公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号规定,但多次遭到细河区法院王建光等人拒收,王建光曾说:“你们提供的民事诉讼法是作废的,我是按我的法律办的。
”当时于副院长和立案庭工作人员王某某都在场,最终细河区法院不接收案外人提出的以案外人申诉。2015年7月15日,细河区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明知标的物有误的情况下,王建光以恐吓、欺骗等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王建光说:“错了我也执行,结果由法院承担,我不管。
(有录音)”。2015年7月28日,案外人找到细河区法院孟院长面谈,反映该院整个诉讼过程情况,当时孟院长答复,先暂时不执行,核实后再给您答复。
2015年8月26日,王建光以细河区法院执行厅副厅长的身份要求案外人到细河区法院合谈,但案外人去后,王建光转变态度说:“院领导已经确定此案无任何问题,必须强制执行,所有费用由你承担!
(有录音)”。2015年8月27日,细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方明与案外人沟通,再次合谈,说:“昨天王建光所说的,就放一边儿,按我的意思办,你可以上诉立案,9月8日把上诉的材料送到立案庭就可以。”2015年9月7日,案外人将上诉材料送到立案庭等待受理,但都遭到阜新市细河区法院领导班子和执行人员推脱阻拦,不给立案。
由于细河区法院错审、错判、错执行,一意孤行,无视案外人上诉权力,多次到案外人经营的商店进行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关店,导致案外人无法经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为什么细河区法院这样藐视法律,剥夺公民诉讼权力于不顾。我们希望相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给我们一个公平的说法,我们就是想立案,给一个公民合理的诉求的权力!请给公民应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