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事件后中国药事管理学的发展
郑筱萸(1944年12月-2007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
1963年9月在上海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学习,1968年12月任杭州第一制药厂技术员,1979年3月起先后任杭州民生制药厂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技术科科长、计划科科长兼企业整顿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
1991年2月起先后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主席、党组书记。1994年4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9月任沈阳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主席。
1998年3月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5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5年6月被免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曾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
2007年2月28日,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撤销郑筱萸全国政协委员资格。中央纪委监察部3月1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布称,经查,郑筱萸在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医药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1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
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表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监局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利用药品审批权,本人或伙同其妻、子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中渎职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问题已涉嫌犯罪。
公布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筱萸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月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根据本月16日法庭公开审理时出示、质证的证据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