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监察独立 专家:试点监察委员会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独立性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已被列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3省市将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上述监察体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对试点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
“人大产生”强化监察职能独立性
此番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接受新京报采访表示,此举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破解“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
前不久播出的反腐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中石油原高管王道富“出境”时自述,“我之所以能够有今天,之所以能够到这个地方来,也就是既是作害者,也是受害者。所谓作害者,就是说我参与到这件事情当中了。所谓受害者,因为蒋洁敏总经理安排了这件事情,他的想法和要求当和制度发生矛盾的时候,怎么样去防止和监督领导,成为很重大的一个问题”。
李永忠表示,王道富的自述和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都呈现出,监督“关键少数”也就是监督“一把手”的难题,个别上下级之间形成了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如何破除难题?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就是钥匙之一。
他认为,我国监察机关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政府序列中,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按照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而且,一些地区监察机关的人事、财物等都由地方政府控制。这一制度设计,导致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容易陷入“同体监督”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