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张显 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犯名誉权获胜 张显:不再上诉

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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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王梦婕)今天下午3时30分,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妙家属代理人张显侵犯名誉权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王梦婕)今天下午3时30分,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妙家属代理人张显侵犯名誉权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原告药父胜诉。

药庆卫通过其公民代理人马延明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对结果感到公正、满意”。有媒体报道,宣判结束一个多小时后,张显走出法庭时曾表示“正在考虑上诉”。但今晚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上张显时,他明确表示尊重一审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对伤者张妙刺八刀致死,酿成举国瞩目的药家鑫案。去年6月,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在药家鑫案审理期间,药父认为,作为张妙家属代理人的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散布了针对药庆卫及其家人的系列言论,刻画原告“官僚”、“军队蛀虫”等社会形象,“其中部分事实陈述性言论未经调查核实,大都纯属虚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因此起诉张显,要求法院判令其删除微博中的不实言论,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20家媒体,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信。

此案2011年12月29日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日一审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显自行删除了具有侵权内容的4条微博和l篇博文,但有1条微博、两篇博文仍在网页上。

判决书写道:“张显作为新浪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在现实社会中及网络上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多达数万的网民关注其言论。被告张显在其博客、实名微博网页中发表言论和转载博文、微博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转载文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采用了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并对药庆卫的家庭情况进行失实性描述。”

法院据此判定张显侵犯名誉权事实成立,并判决如下:

1、张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三日内删除相关侵权微博,和转载的题为《从余则成到自摸——药家痔囊的拙劣》和《没有真相就是最大的谣言,从央视柴静选择性眼瞎》博文两篇。

2、张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博客上连续三十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刊登期间不得自行删除),向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张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公证费596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显承担。

药庆卫今天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师兰和、公民代理人马延明和被告张显本人及其代理人雷捣均到庭听判。宣判约持续一个小时。

药庆卫在其微博中贴出的《药庆卫的公开信》中表示,再次对受害者家庭表达最诚挚的道歉,并感谢雁塔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为调解付出的劳动。“孩子走上犯罪的不归路,作为父亲我已陷入深深的愧疚、自责之中。”“我与张显打这场官司,只是想让张显澄清强加在我和我家庭身上的不实之词,只需要张显一个真诚的道歉。”

张显表示,自己当晚已删了法院判令删除的两篇博文、1条微博,并会遵照判决写出书面道歉文,送交法院审查,然后在自己的微博和博客中发布。法院判决涉及的相关费用也会如数送到法院。截至发稿,记者看到上述微博、博文均已删除。

“我是一个教师,我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今后,我会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张显在今晚23时发布的《对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声明》中称,“通过本案诉讼,我吸取了经验和教训,望广大网友也能引以为戒,做到文明发言,转载他人微博、博文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互动空间,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通过(微博)平台发表的言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更为迅捷直接,故网络用户在即时分享自我的感性认识及信息的同时,在涉及评价他人时应客观、准确,并不应利用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