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薛蛮子流恐惧的真相:张志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
薛蛮子之流,造谣鼓噪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借“张志新案”,歪曲***情状、抹黑共党历史、攻击社会主义的红色中国——其微博中借《一份血写的报告》(陈禹山,1979年6月5日发表于《光明日报》),颠倒黑白、煽情蛊惑,大肆歪曲张案真相,以期达到其丑恶阴暗的政治目和扰乱颠覆的奸奴使命。
然而,“瞎编引出真相”,由此,我们得以一窥并还原被歪曲掩盖几十年的张案本源!
张志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
...我们在对“张志新案”进行重新了解时,发现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重要的事实:
1、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绞死***”、“油炸***”、“千刀万剐***”等等。
2、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的言论。
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总理的言论。
5、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等口号。
6、1975年第二次判处张志新死刑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查,当时判处张志新死刑的依据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公安工作六条》。 《 公安工作六条》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7、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报批过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据查,当时判死刑的审批程序为,基层法院判死刑须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报最高法院前,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了解,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审批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所以判张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她反对***、“王张江姚”(***1971年已死,辽宁省在***中没有因反对“王张江姚”被判死刑的),不是因为《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引用的张志新的那些言论(请对照我当年的言论),也不是因为张志新坚持《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引用的她的那些观点(本人也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而是因为《一份血写的报告》有意遗漏的,张志新用谩骂的语言“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因此触犯了《公安工作六条》,这才是判张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
当时对张志新的判决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当年判处张志新死刑的法律工作者不愿给张志新“平反”;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三十多年过去了,据我们所知,当年参与判处张志新死刑的至少几十个人,却没有发现一个人出来表示“忏悔”。
所以,我们认为《一份血写的报告》不是一份认真、严肃的按照时间顺序、逻辑过程、因果关系、事实真相形成的“案情报告”,而是政治目的明确的“文艺作品”。
又,张志新是否“被割断喉管”?
...以上引用的七篇文章中,张志勤文、许俊基文、郭罗基文、 陈禹山文四篇文章均明确说张志新被割断喉管”,使用的词均为“割断”。
对此,我们反复找知情人进行了认真的了解。答复非常明确,所谓“割断张志新喉管”或“割断张志新气管”的说法都不是事实。事实是,当时为防止张志新呼喊反动口号,经沈阳市法院院长张铁汉的决定,在宣判死刑大会前,由沈阳市公安局卫生所的医生对张志新做了割破声带的手术。(经了解,此种手术,对其他死刑犯也曾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