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荣杀人案 1999年北京连杀8女凶杀案全纪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连荣为谋取钱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接连杀死8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民愤极大,实属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赵连荣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至于被告人赵连荣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赵连荣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经庭审证实,被告人赵连荣连杀8人,其中,当被害人肖梅芳被刺伤跑出宿舍呼救时,赵连荣持刀追杀,在该楼门口外将肖杀死。
尔后,又返回作案现场将身受重伤尚未死亡的被害人补刀杀死。上述行为均说明赵连荣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且罪行特别严重;赵杀人虽为谋取钱财,但在本案中杀人罪明显重于抢劫罪,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法律原则,赵连荣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
1、被告人赵连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随案移送证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
一审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赵连荣没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本案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核准对赵连荣判处死刑判决的裁定。
本案是建国以来发生在北京地区最大的一起恶性凶杀案件,赵连荣为谋取钱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段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民愤极大,必须严惩。1999年7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已将杀害8名外地“打工妹”的罪犯赵连荣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