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永瑞警察 邢永瑞警官的“冤”与“不冤”|陈翼若
乍看上去,邢永瑞警官有些“冤”,他是在履行警察的警务职责,雷洋这种人又很“不行”,三下两下一招呼,竟然就过去了。
因为吃过13年的“政法饭”,当过多年的警察,派出所、刑警队待过,治安、刑侦、缉毒都干过,所以微信圈有不少警界朋友;又因为而后转岗新闻,所以微信圈又有诸多的媒体界的朋友。
在我的微信圈,“反对”或者“支持”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的朋友都不少,有时我倒以看热闹的心态,看哥几个为这个警察以争先恐后向电信公司缴费的形式而“互殴”。
由于自己的阅历,我觉得该说说“雷洋—邢永瑞”案了。
由“雷洋案”牵带出来的“邢永瑞案”,目前其近亲属采用5月初雷洋案爆发时的悲情老套路——都强调非北京的外地农村出生,通过头悬梁锥刺股般的青灯苦读而进入京师,然后,再通过苦读而变身为户籍意义的“北京人”。
此外,还强调孩子和家庭如何的可怜与不易。
但是,很明显,一个是“受害者”,一个是“施害者”,雷洋的悲情路,邢永瑞这边很难复制。
谈“雷洋案”及其派生的“邢永瑞案”,我历来反感以谙熟法律的“技术范”,脱离中国语境而“妄谈”——在当下的语境,绝对不是作为国家暴力符号的政法委、公检法不懂法律,亟需你去“普法”,恰恰相反,人家是太懂了,正因为太懂,所以人家不想和你谈法律,而只是觉得在需要的时候,和你绕“法律”玩儿。
今儿我想说一个老而又老的“人性”问题。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我可以说说自己当年拼命“脱警”的心路历程,或许可以从一个角度来蠡测“邢永瑞们”何以如此之“邪恶”。
刚当警察,虽然大学毕业,实则知识有限,满脑子被灌输的就是“保卫”某制度、某社团、某政权,法律也会讲,但明显不重要。
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队里会经常抓些人来,用手铐锁在办公室外的走廊上。走廊早在建造时就有想法,预留埋设了一根直径五六厘米的钢管在走廊墙壁上,作为用手铐铐人的固定端。
轮到我值班的时候,面对不供给食物的“罪犯”(警队内部语),我经常自己掏钱给他们买一种当地称为“粑粑”的麦面甜食制品。那时工资很低,虽然粑粑也就一毛多钱一个,但数量一多,还是开支不小。
“公家”不管饭,原因是当时的确没有这笔开支。一般的做法是,抓了人,搜其身,若有钱,以其人的钱给其人叫外卖,若同伙中有人有钱有人没钱,那也好办,有钱者接济没钱者——谁让你们是一伙呢?
而有的人,抓来一搜身,分文没有,案情或许很不大,是否让他不挨饿,就看值班警察的心地怎样了。
我的立场是,无论犯多大的法,他的基本人性需求要满足,他的人格尊严要尊重。
何以故?将心比心呗,今天的时髦说法是“换位思考”。
后来逐渐发现,饥饿、口渴、内急等等人类作为动物都必须有的反应,都会变相成为刑讯手段。大学学文艺及文艺理论的自己,内心觉得难以认同这种工作方式,于是和所供职的体系产生了疏离感,渐行渐远,最后只有选择离开。
作为人,在现行体制下,做警察最苦恼的是,要在人性与非人性之间挣扎,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利益定位,或逆反、或出走、或麻木、或人格分裂、或归服体制……要看一个人的人性最终是否胜出。
回到邢永瑞先生的角度说,我以为,他实质性的问题不是什么执法不执法,也不是什么法大毕业不毕业,更不是执法方式、技巧是否妥当,是否文明的问题,实质性的问题就是这位警官人性的确丧失或者鲜少。
且不说雷洋没犯事,就是他真的嫖娼,真的反抗,真的要逃逸,作为一个警察难道不知道这算多大的事儿啊,值得大动干戈,呼啦一下几个人上去把人摁倒住,(间接)取人性命吗?
我报道过的昆明警察杜培武先生,冤案平反之后再归警队。多年前,他曾被抽调到政府有关临时管理机构,带年轻警察去抓乱贴小广告的违法者,一个年轻警察有次掏枪顶住一个违法者的脑袋,杜培武训斥他:“你他妈有必要掏枪吗?人家就贴了个小广告,犯多大法?你枪顶他,万一走火把人毙了你怎么办?”
杜先生受过冤狱,人性大面积回归,知道一些警察的强悍和胡作非为,所以他有资格、有水平教训小警察不要乱用枪械,而问题在于,全国几百万警察,不可能大家都有杜警官的特殊经历。
其实,类似所谓“雷洋嫖娼案”,一个警察,只要有点人性,不需要公开与现行法律体制或者政治体制作对,就可以轻松化解危机,具体的做法就是——要么漠视这种对社会危害性几乎可以忽略的人和事,要么逮人不滥施暴力,这是绝对做得到的——几个人上去,亮明身份,用手铐把人铐起来,带回去审查就行。
但是,邢先生没有这样,这位在法大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警官带人采取了很暴力的手段,终于把雷洋“结果”了。
现在法医尸检报告已经出炉,很专业很技巧,进,可以攻;退,可以守。横竖都有道理。
但照这个尸检的逻辑,亦即导致雷洋死亡的原因是:“死者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那么,想请教一个问题,为什么跳水运动员或者杂技演员“拿大顶”之类,头朝下、脚朝上的身体姿势,不会产生“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换个角度也就是,“胃内容物”如果要“吸入呼吸道”,需要什么样的主客观条件?
再进一步问,如果邢永瑞这些警官先生不抓雷洋,雷洋会不会把自个“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法医尸检报告,自有用处,这里无须赘言,核心问题在于,雷洋不死,何来法医尸检及其报告?邢永瑞们不抓雷洋,不滥施暴力,雷洋何至于“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别再跟我说“嫖娼”的问题,就是杀了人,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无权力将此凶身小命结果了。
到了这一步,前东德柏林墙看守警察亨利奇开枪射杀逾墙逃亡的西德民众,两德统一后受审,法官提出的“一厘米主权”的概念在此颇有意义。
亨利奇因为枪杀翻墙逃亡者受审,其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亨利奇作为军人的职责所在,法官的理由据说是:“你必须执行开枪的命令,但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换言之,你有打不准目标的权力,但是你放弃了这个权力。”
所以,亨利奇必须领刑。
眼瞅着邢警官要重蹈亨利奇的覆辙,要为自己的人性缺失付出代价,就此而言,邢警官端的不冤。
前不久媒体曝光,河南一个县法院院长为全院“干警”提出的“干事创业的核心思想”之一竟然是“论党性不论人性”,这个提法成为媒体聚焦的“公众事件”后,迅速被删削,但它说明,在一些“政法工作者”的潜意识里,“人性”也者,的确“于法不容”,但其实,“人性”就是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的精神和文明所在,甚至是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志。
作为警察,在现实非法治语境里,执法是一个十分复杂和艰难的课题,许多时候,横竖难做,里外不是人,唯一的方式就是坚持人伦底线,“人性”健全,以“人性”遏制本来就已经非常暴力的动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