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斌刑诉 肖斌:新《刑诉法》出台后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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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职能机构,应自觉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职能机构,应自觉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处理好查办案件中的四个关系,不断规范和提升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一、要正确处理“量”与“质”的关系,既要做到有案必查,又要注重案件质量

      新刑诉法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取证由办案人员出庭说明”等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只能用说服教育、思想工作的方法来获取当事人的口供,办案模式必须从以前的“由供到证、口供中心”转变成“由证到供、以证促供”的方式进行。

这样一来,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更加注重办案技巧、提高办案水平、改变办案模式,还要更好地调整和分配案件突破中的人力、物力、时间。

如果只追求办案数量、突击上案,就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突破重大案件,案件质量也会大打折扣;但如果把所有的人力、物力、时间用在同一案件上,就无法保证案件查办数量,无法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起不到刹歪风正法纪的作用。

没有量的积累就不可能有质的突破,没有质的飞跃就不能体现量的存在。因此,要正确处理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量”与“质”的关系,既要加大办案力度,该查的一定要依纪依法立案查处,保证查办案件的数量,始终做到查办案件决心不动摇、工作不放松、势头不减弱;又要注重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加大自办案件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

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科学正确评价办案工作,实现办案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正确处理“大”与“小”的关系,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苍蝇”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要坚决查处“贪污腐化”的消极腐败问题。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反廉洁从政规定方面的案件,以及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尤其要严厉查办“四大权力”(人事任免权、财务开支权、行政审批权、司法权)、“五大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土地及矿产资源出让领域、金融领域、产权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案件检查部门要睁大“慧眼”,要火眼金睛,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及时发现背后的腐败问题,认认真真查办几起大案要案,还利于民,取信于民,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坚决查处“奢侈浪费”的边缘腐败问题。边缘腐败是一种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腐败行为。比如:奢侈浪费、虚报浮夸、以权谋私、私用公报、“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较之于直接进行的行贿、受贿、贪污等腐败行为,更具隐蔽性。

最近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湖北高价购买盗版新华字典”的问题,谁也不会想到一本小字典涉及资金几千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可见边缘腐败问题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这就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边缘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把这些领域的当权者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根据这些领域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公开行政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审查、审计,最大限度地堵塞现行法规、制度的漏洞,让那些善于游走于规则边缘搞腐败的人无机可乘、无处遁形。

      三要坚决查处“庸政无为”的行政效能问题。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中有这样一则故事。一个庸官死了去见阎王,自称清廉,所到之处只饮一杯水,不收一分钱,自认无愧。

不料,阎王却训斥:不要钱就是好官吗?那不如一个木偶,一杯水也不喝,不更加好吗?无为就是有罪。当前,行政效能问题可以说是一种机关病,在某种程度来讲,如果不根治,其影响和后果不亚于腐败。许多重要的事情、许多好的机遇、许多老百姓亟待解决的问题,往往都耽搁在不作为、慢作为的“庸官”身上,如算一算经济账,损失更大,影响更坏。

因此,要加大对行政效能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查处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国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财物行为;查处“索、拿、卡、要”等案件。

      三、要正确处理“立”与“行”的关系,既建立健全制度,又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查办案件工作,制度建设是保证。今年新刑诉法的实施,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认真研究,及时更新和完善查办案件相关制度。

比如:针对新刑诉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要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相关制度,细化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针对新刑诉法“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和补贴保障”的规定,尽快完善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制度;针对新刑诉法制定的关于涉案财产处理的规定,要制定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款物处理的制度,等等。

通过建章立制,使办案人员有章可循,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案件查办工作有序推进。

当然,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也会形同虚设。多一些制度铁笼的拘束就会少一些监牢铁窗的痛悔。目前,有些人认为制度反腐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还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精力放在抓落实上,把功夫放在监督检查上,把着力点放在解决问题上,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掌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不执行、工作不落实的问题,要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四、要正确处理“上”与“下”的关系,既加强横向联系,又加强纵向协调

      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查案工作中占据法律优势地位,既有技侦措施,又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申请没收外逃腐败分子的财产等手段,还承担负责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核实的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优势也很明显。面对新刑诉法颁布后的法律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一方面要加强横向协调。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

这些年来,全市反腐倡廉建设之所以取得很好的成效,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坚持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与支持。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

进一步健全党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发挥好纪委机关自身的政治优势,在确定办案思路、制定办案政策、排除办案阻力、协调办案力量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纵向协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交办线索、派人指导、集中培训、跟班办案、协作办案等措施,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指导。

要有效整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改变以往力量薄弱、有案难办的被动局面。要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要建立健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才库,把各种办案人才储备起来,不断完善、规范区域协作办案,形成区域间查办案件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