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法律儒家化 瞿同祖《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的。因此对于儒家而言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才是重中之重,至于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和推动这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实际上儒家从未反对以国家的力量来推行礼制。
从孔孟荀汲汲营营,奔走呼号不难得出此结论。辰按)。所以瞿老说“儒家固然主张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果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也正是如此,才有其后各代儒生法律儒家化之努力。
在这里,瞿老对“法律儒家化”这一概念做了一个大概的描述,兹抄录如下: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瞿老认为,中西学人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其立论根据在唐以来现存之中国法典。若以先秦以来之法律来言则不尽然。为此他提出这样几个问题:上古时期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何如?法律儒家化自何时代开始?经过如何?本文即就此问题加以讨论。
一、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降,以封建制度为背景的儒家逐渐落伍,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家应运而生,政治上占据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汉承秦制,亦然。论据:《汉书·元帝本纪》;孔孟不得志秦汉自有明证;《汉书·宣帝纪》《晋书·刑法志》
二、法律儒家化在汉代已开端。
武帝以后儒家抬头,欲籍政治、法律使儒家精华成为国家制度。汉律虽为法家所作,但儒家却有机会左右之。以下四点可兹为凭。《史记·贾生列传》,《汉
书·贾谊传》载“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为一例。其二,儒生可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左右法律。如《晋书·刑法志》载儒家对法律产生兴趣,儒生为法律章句,有十余家,数十万言。王充的《论衡》中也讲到:“法律之家亦为儒生。
”由此瞿老不免要:“窃疑儒家为法律章句,用意深长,决非偶然。”其三,《后汉书·陈宠传》载理官陈宠“议疑律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想要刑法条文合乎礼仪三千之数。瞿老由此推测“法律应以礼为准则,受其支配,大约当时已成风气。
”其四、审判诀狱亦受儒家思想影响,比附伸缩性极大,儒家思想趁此在法律上一跃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史记》、《汉书》、《后汉书》载公孙弘、儿宽、董仲舒、应劭之例即为明证。